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小编推荐]_党费缴纳标准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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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市直机关工委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需要对党费收缴标准进行重新计算调整。现结合我校实际对党费收缴标准测算如下:

一、在职人员的党费计算方法: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在职人员党费收缴基数=应发工资-应缴税额≈应发工资×0.95

若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党费标准=收缴基数×0.5%

若基数在3000元~5000元:党费标准=收缴基数×1%

说明:

1、由于博士津贴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仅从工资渠道发放,所以计算博士党员基数时,从应发工资中剔除博士津贴的影响。

2、为了便于党费收缴,党费收缴的标准均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角、分。

3、附属单位的党费参照以上标准计算。

二、离退休人员党费计算方法: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

离退休人员党费标准=财政固定工资部分×0.95×0.5%

其中,财政固定工资部分约占离退人员月应发工资的80%左右。为了便于党费收缴,党费收缴标准均按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角、分。

三、学生党员党费标准

学生党费标准保持不变,仍为每月0.5元。

各单位、各部门可登录校园网组织部网页,在文档下载中查询每个党员应交纳的重新调整后的党费数(如有遗漏请及时与组织部联系)。

党委组织部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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