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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28种特殊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范围
来源:昌乐传媒网 时间:2014-12-27 8:12:40 作者:孙东东 刘伟 通讯员 肖剑 点击量:358
昌乐传媒网讯(记者孙东东 刘伟 通讯员 肖剑)12月26日,记者从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获悉,自
201
5年月
1日起,昌乐县将实施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较重、常年用药、符合住院治疗指征、但可以在门诊实施治疗的疾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规定范围内的28种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金按比例报销。
经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统一的《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证》、《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和《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处方》。自发证之日起,参保人员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潍坊市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三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携带社保卡、诊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负责结算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有效期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也就是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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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县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确定为28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支气管哮喘、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银屑病、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