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四套 参考答案_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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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卷

试卷

(四)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解 析】法律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表现为普遍有效性,普遍平等对待性和普遍一致性。其中普遍平等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C 【解 析】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社会作用中的政治职能。

3、B 【解 析】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是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来划分。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是按法律原则实际的内容来划分。

4、B 【解 析】相对权利是对应特定义务主体才享有的权利。

5、A 【解 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所以我国是由立法机关保障宪法的实施。

6、D 【解 析】无论是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7、D 【解 析】《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8、C 【解 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

9、C 【解 析】本案中的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将要被拆迁而将该房屋卖给乙,却向乙隐瞒将要拆迁这一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10、D 【解 析】本题考查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中的刘某受某修路队的雇佣修路挖坑,在挖坑过程中,刘某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在所挖坑的周围采取安全措施、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从而给周某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应选D选项。

11、D 【解 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项错误。乙的行为实际上属于B公司合同诈骗罪的片面帮助犯,与B公司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12、B 【解 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应当在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A项正确。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2个月,B项错误。抢劫罪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C项正确。数罪中有两个以上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5年。

13、D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由此可知,刑事上诉权的主体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能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而被害人不具有上诉权,只能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14、D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可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地方法院均无核准权。应选D。

15、C 【解 析】本题考点为刑事辩护人的委托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选C项为正确答案。

16、D 【解 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本题中,只有案由不是必须写明的,因此选D。

17、B 【解 析】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除了可适用于各种票据外,还适用于股票、指示证券、提单、仓单等;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C项错误,除权判决是直接宣告票据无效,而不是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中,当事人不服除权判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不是上诉。

18、A 【解 析】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A项正确,B项法定代理人不需回避,C项委托代理人无需回避,D项证人无需回避,所以选A项。

19、C 【解 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0、D 【解 析】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的法律效力也是最高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要求更高的条件,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基本法”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是指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 【解 析】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而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义务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权利是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法律和自然法则都具有普遍性,都体现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效力。

2、BC 【解 析】“按劳分配”既以数量为标准,也以质量为标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制度只在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内部施行,所以我国当前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ABCD 【解 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选项ABCD均可被认定为主动投案。

4、ABCD

【解 析】本题考点为刑事诉讼期间。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八章之规定和教材知识点,以上选项均为正确。

5、BCD

【解 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故选BCD。

三、辨析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解 析】法律部门即部门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不是一部法律。

2、× 【解 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是有区别的。体现在在:所属的领域不同,针对的主体不同,法的效力不同。

3、×

【解 析】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4、×

【解 析】法人分支机构的行为的效果由法人承担,因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5、√

【解 析】本题考察犯罪的其它客观要件,主要是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6、×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是对事实和法律负责,而不是对当事人负责,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

7、√

【解 析】题干所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确。

8、×

【解 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可知,本题前半部分正确,后半部分错误。

9、×

【解 析】拘传只能适用于必须到庭被告,而不能适用原告。原告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10、√ 【解 析】略。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评分标准】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参考答案】

1、答案:

(1)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由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制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与个案中,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此种方式,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权衡。

2、答案: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宪法最高权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社会政治的基础,标志着一国法制的统一。

(2)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运行依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

3、答案: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答案: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体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答案:

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相对方,就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诉的要素包括主体、标的、理由。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提出诉的根据。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题,每小题10分)。

【评分标准】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但所回答要点论述较好,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考生作答与答题要点意思不一致,只要言之成理,课酌情给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参考答案】

1、答案:

(1)有法律依据。某煤矿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某煤矿的行为没有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某煤矿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且要求某火电厂提供担保,而火电厂没有提供担保,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某煤矿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这种行为不构成违约。

(3)如果某火电厂提供了担保,某煤矿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向某火电厂供煤;如果某火电厂不提供担保,某煤矿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解 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后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答案: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解 析】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第一,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第二,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3、答案:

(1)对证人应分别询问,单独进行;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言词威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聘请。

【解 析】

(1)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见《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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