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_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54: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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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包含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市、镇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模式筹集的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申请、公开受理;

(二)择优支持,突出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助对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对象包括:

(一)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二)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三)未租赁或未承包的国有、集体林场,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

(四)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内必须明确合同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向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资料,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林业部门审核;

(二)镇区林业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条件、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等相关要素初审通过后,汇同有关单位(村委会等),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建立档案资料报送市林业部门;

(三)市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已签订《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或《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下均简称界定书)的单位直接申报;

(三)属于租赁、承包期内的林木,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合法租赁、承包合同;

(四)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权属人签订合同的,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协商(协议)文件;

(五)申请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名册。

镇区以村小组为单位建立补偿申请名册,包括: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补偿林地面积、林地地址、林地四至、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银行账号等内容。

第九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实行一村一档案管理制度,市林业局、所属镇区需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省财政安排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财政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其中,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标准调整后除省财政资金及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全市新增生态补偿资金,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办事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市财政配套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75%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其余的25%为公共管护经费。公共管护经费中镇(区)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3.5%,市统筹经费占总额的1.5%。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除省财政及市财政配套资金外新增的补偿资金全部为损失性补偿资金,不保留公共管护经费。

(四)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总额的75%,公共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5%。公共管护经费中镇(区)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3.5%。市统筹经费占总额的1.5%。

(五)生态公益林属自留山、责任山或依法承包租赁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银行账户全额发放给农户或承包租赁者。

(六)生态公益林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以上补偿资金必须均分发放到个人(户),原则上一律要求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户)。村(组)集体可按不高于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30%比例提留管护经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公共管护经费含市级林业部门管护经费和镇(区)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二)市统筹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支出。

(三)镇(区)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的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造林和抚育、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协调管理等管护开支。

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镇区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按每1000至3000亩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二)负责审核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的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补偿资金下达到镇(区)财政部门后,负责督促审核村(组)集体制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确保补偿资金要70%以上分配到村民手上,并明确每人分配的补偿金额,按要求公示后报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村(组)集体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造册登记,存档备查;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六)及时向市林业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自觉接受市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拟定生态公益林损失补偿项目的总体规划;

(三)统筹协调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组织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实施;

(五)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六)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镇区林业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镇区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负责通过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一卡(折)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人;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林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林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林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补助对象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镇区部门的,市财政将停止对其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的补助。严 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林〔201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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