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十套 参考答案_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54: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十套 参考答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2012年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卷

试卷

(十)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 【解 析】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该法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改变,故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改变。而合同的当事人由甲乙变成了甲丙,所以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2、D 【解 析】合理性原则指在设定法律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3、C 【解 析】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因此立法活动要遵循合宪性原则。

4、C 【解 析】宪法是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普通法只是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5、C 【解 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A项可以,行政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B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等于开除公职;C项不能,拘役是刑事处罚的一种;D项可以,担任法官条件是年满23岁,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作满两年,符合规定,可以担任法官。选C。

6、D 【解 析】《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7、B 【解 析】提出质询案需要书面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只有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蔡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代表只有在履行职务时才享有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8、C 【解 析】宪法修正案由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9、D 【解 析】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对古书的保管是无偿保管,且乙在保管过程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因此,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A 【解 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本案中,作为甲的子女的甲子和甲女都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甲女先于甲死亡,因此,甲女应继承的份额就由甲女的两个儿子乙和丙代位继承。

11、D 【解 析】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劫持航空器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B项正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C项正确。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抢夺枪支罪,是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D项正确。

12、D 【解 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13、D 【解 析】略。

14、D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之规定,辩护人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除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其他严重危害他人权益的案件事实,都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15、C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上可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16、D 【解 析】按撤诉处理是之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中,未到庭的是被告,A项错误。B项中止审理的情形是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组织终止)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出现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到庭诉讼,或须以另一案审结,题干中反映的均不属于中止情形,B项不对。缺席判决是针对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题干中未明确是否经传票传唤,所以C也不对。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因被告未到庭,所以法庭不能开庭审理,因此应当延期审理。正确答案为D。

17、D 【解 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选项中,ABC均属于执行中止情形,D项属于执行终结,而不属于执行中止。

18、B 【解 析】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D 【解 析】《行诉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20、D 【解 析】《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选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 【解 析】法律关系要求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要体现意志性。A项没有体现意志性,B项不具有合法性。

2、ACD 【解 析】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才属于集体所有。

3、ABC 【解 析】本题考查占有的效力及保护。《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 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

4、ABC 【解 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罪是数额犯,在本案中,甲没有实际获取钱财,但并不代表不构成盗窃罪。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由此,在本案中,甲构成盗窃罪未遂。D是正确的。甲在乙的质问下落荒而逃,盗窃行为已经着手,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更不构成犯罪既遂。

5、BCD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结合选项,A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排除不选。B项为由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选;C项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且影响较大,应选;D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选。

三、辨析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解 析】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是采用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所以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都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同时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也使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2、×

【解 析】法治社会需要树立法律之上的观念,但是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法治社会除了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仍需要政策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起辅助作用。

3、×

【解 析】中央军委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但不向其报告工作。

4、×

【解 析】甲乙丙三人共同购买一门面房,甲乙二人一致同意门面房地面铺强化地板,丙不同意,要求铺瓷砖。则该房地面可以铺强化地板而不能铺瓷砖。

本题考查共有物的管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出资达70%,所占份额超过财产总额的三分之二,他们二人同意地面铺设强化地板的决定是有效地。

5、×

【解 析】根据《刑法》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假释,而不是十五年。

6、×

【解 析】本题考点为死刑的核准权。判决死刑的案件分为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7、× 【解 析】本题考点为辩护律师与其他人员充当辩护人的权利区别。《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由上可知,同样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权利是由区别的,辩护律师具有当然的权利,而其他辩护人则需经过有关机关的同意后才能享有。

8、√ 【解 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其管辖依据是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不是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因此本题正确。

9、× 【解 析】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确有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但仅适用于自然人,不能适用于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10、× 【解 析】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评分标准】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参考答案】

1、答案: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法律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答案: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体现在现有权利的主体广泛,以及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体现在公民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所以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基于我国的国情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和物质保障问题。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表现在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同时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互促进。

(5)我国公民所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具有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时权利和自由具有有限性,其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时受到他人权利和集体利益的约束。

3、答案:

(1)诉讼时效的区别,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一般2年,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1年;

(2)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为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3)举证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地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当事人事先有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侵权责任中,除了有侵权行为外,还须有损害事实,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只能法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免责条件。

4、答案: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者直接指向的人、物或信息;(3)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4)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5)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是犯罪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侵害;(6)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却不是。

5、答案: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们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资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题,每小题10分)。

【评分标准】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但所回答要点论述较好,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考生作答与答题要点意思不一致,只要言之成理,课酌情给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参考答案】

1、答案:

(1)由张甲承担。因为对于试用买卖,在试用期间,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张乙只是临时占有该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2)小马归张甲所有。理由同前。(3)视为张乙购买,买卖生效。

(4)张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本案属于试用买卖合同,结果是不确定的,张甲不能确定地将马卖给刘丙,他违背了在合同订立时应尽到的告知、说明等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刘丙的损失。

【解 析】本题综合考查试用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孳息的归属、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知识。所谓试用买卖又被叫做试验买卖,是指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购买或退回,也就是说以买方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所以,试用买卖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答案:

(1)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2)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3)抢夺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解 析】

(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一事: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他使用暴力将丁打昏,后来又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视线,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适用该档法定刑;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仅致人轻伤;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3)关于乙、丙逃跑中的犯罪行为:乙、丙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突然将其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乙、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为丙指使乙逃逸。乙、丙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答案:

(1)应审查怀孕是否属实,如属实,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监狱(3)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原判刑罚的1/2,即不少于五年。【解 析】

(1)本题考点为死刑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本题考点为有期徒刑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本题考点为徒刑缓刑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本题考点为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下载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十套 参考答案word格式文档
下载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十套 参考答案.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