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修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环保局 彭水卫„2007‟105号
文件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废物
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县卫生局、县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臵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环保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 医疗废物
过渡性
处置方案
通知
抄送:重庆市卫生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县科协,县监察局,县人口与计生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综合科 2007年8月2日印发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精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打击非法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废物的行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臵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臵方式和处臵单位”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县管辖区域内所有的国家、集体、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具体管理科室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臵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2-至少保存3年。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县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和容器上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如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均应作为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处理,有锅炉条件的可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中封装焚烧;无锅炉条件的应进行消毒处理,经毁形后放入专用包装袋封装,针头、刀片等锐器应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做好登记并妥善暂时贮存。
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有病床的应建暂时贮存库房,无病床的应设暂时贮存箱,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尽量日产日清。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与医
-3-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一定距离,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八、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臵。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九、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要实行定期监测。
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运送暂时贮存地点前,有关科室应当就地消毒。
十一、我县在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期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自行就地处臵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臵医疗废物前,焚烧、填埋地点必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同意。
自行处臵医疗废物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先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浸泡液消毒1小时,并毁形后再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封装;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500米、水源保护区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100米以上。
十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十三、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卫生局和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