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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吉师大校教字〔2012〕5号
为加强对剧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防犯罪分子利用上述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预防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范围
(一)剧毒物品
剧毒物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57-93、GA58-93及《剧毒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所颁布的种类为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具体以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5号令)中公布的为准。
二、采购与运输
(一)购买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
定。凡购用剧毒物品的单位,须将全年采购计划(品种、用量、用途)报保卫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统一集中购买。
(二)我校使用的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允许异地采购及运输,特殊情况下必须异地运输的,必须严守下列规定:
1.铁路运输以上物品,统一按照铁道部关于“危险毒物运输规则”办理。
2.运输以上物品时,严禁与易燃、易爆品或食品混运,要包装牢固、有专人押运,车辆中途停驶时,须有人看管。
3.装卸剧毒物品时,须穿戴一定的防护用具。用做包装的物品,须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能改作他用。
三、使用与保存
(一)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贯彻“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领用人员必须为本校理工科教职工,且仅为完成教学科研目的使用,学生不得作为领用人。除以上目的外使用的,须经相应的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赠送、丢弃。
(二)储存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各单位应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必须严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严格的领发制度。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
扔乱放。
3.贮存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及专用器皿,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仓库坚固、严密、通风和干燥,并设有防火、防毒的安全设备,并实行双人双锁制。
4.贮存剧毒物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设专柜保存,设立专人保管制,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柜)二人均需在场监督签发。
5.领用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领导批准,按用量领取,不许留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必须严格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6.储存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如有特殊需要,须在有关管理人员陪同下方可入内。
(三)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要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或包装腐蚀损坏等造成的泄露(漏)事故。销毁剧毒物品(包括包装用具)时,须经过处理使其毒性消失,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四)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时,用过的器皿、产生的废液或残渣等,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四、其它
(一)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要严加保管,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等,发案部门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汇报,由保卫处统一上报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追查。
(二)各单位担任采买、使用、保管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专业的安全知识。
(三)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法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