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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地税局科室廉政风险
发布日期:2010-7-13来源:哈密地税浏览:1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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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地纪发【2010】11号《关于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地税局党组确定的“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的工作主线,按照“在部门职责不同,形成有监督,出了问题有记录、有追究”的良好格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查找科室廉政风险如下:
一、行政管理权
(一)办公室
1、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投标的有关工作程序,在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选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中,未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变通方法搞虚假招标,或者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
2、大宗物品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进行分解,以达到回避公开招标目的的;
3、对需采购的大宗物品,末向大宗物品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计划的,或在“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前组织实施采购的;
4、大宗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当年度批量购买的累计价值超过15万元同类商品,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者邀请招标等的;
5、不按规定的程序、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全弄虚作假予以报销的;
6、公务接待未按规定标准的。
(二)人教科
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三)计财科
1、不严格执行预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擅自改变专项经费使用用途的;向没有预算关系单位借款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交的;
2擅自改变专项经费使用用途的;
3国有资产处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4纳入预算的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银行账户,或坐收坐支、或瞒报收入、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的;
5违反规定,截留下拨资金的预算外收入不按规定,归口计财部门统一管理的;
7不按规定开立、报批和使用银行账户的;
8、资金分配不按程序办理的,9、滥发奖金、补贴、补助的。
(四)监察室
1、在执行法规政策、税收征收管理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不进行调查落实,未向组织提交处理建议书;
2、干部选拔使用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进行调查落实,未向组织提交处理建议书;
3、在财务管理及大宗物品采购及工程建筑维修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不进行调查落实,未向组织提交处理建议书;
4、在查处案件中:
(1)对被调查人或与案件有利害的人泄露情况的;
(2)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夸大、缩小案情的;
(3)接受案件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
(五)机关服务中心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经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包括新建、扩建、装修等)以上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者其他工程项目预算经费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未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
2、设备购置或车辆购置,或大宗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当年度批量购买的累计价值超过15万元同类商品,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者邀请招标等的;
3、违反基本建设、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投标的有关工作程序,在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选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中,未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变通方法搞虚假招标,或者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
4、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进行分解,以达到回避公开招标目的;
5、基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不经基建领导小组审定,或不按工程进度和规定比例支付;不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提前支付工程款,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6、对需采购的大宗物品,末向大宗物品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计划的,或
在“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前组织实施采购的。
7、公务接待未按规定标准的;
8、公车私用的。
二、税收执法权
(六)法规科
1、在执行法规政策、税收征收管理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不进行调查落实,未向组织提交处理建议书;
2、审核把关不严或责任性不强,造成不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予以税前扣除的;
3、对权限内减免税审批把关不严或责任性不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七)征管科
1、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停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手续的;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停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的;截留、占用或挪用税款的;
3、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后未按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未经批准或到期未缴纳的纳税人,未按有关法规加收滞纳金或擅自作出减免的;
4、对评估中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
5、越权进行定期定额的核定(调整);随意变动核定(调整)后的定期定额的应纳税定额的。
(八)信息科
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的采购未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