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_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46: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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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

资金拨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省农委《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林业厅《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是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经省市下达后,县级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依据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巩固退耕还林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资金专户管理制,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实行拨付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是中央、省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县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统筹考虑,集中资金办大事,切实发挥项目资金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强发展后劲的作用。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各镇政府、县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申请人。

第七条 项目实施采取资金预付办法。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单项工程投资额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项目资金计划数的30%;10 万元以内的项目,预付项目资金计划数的50%。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启动资金额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项目启动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方可申请拨付资金。

第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第十条 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验收后,携主管部门、镇政府的验收表、农户签名册、相关资料和《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到县财政申请拨款。镇政府、村委会要将补助资金金额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专项资金金额以县里下达的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书,县财政局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书,按项目拨付剩余资金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或由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申请拨款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是:

1、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档案管理、编制会计报表,以及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发改委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提供项目资料和申请专项资金拨款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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