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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1、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2、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及单位为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3、缴存基数
(1)一般员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新员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以当月工资为基数。
(3)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以当月工资为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以当年7月1日起至来年6月30日为一缴费年度。2006年广州市出台了新政策,规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05年度职工社平工资(2820元)的5倍,即14100元封顶。
4、缴存比例:单位5-20% 个人5-20% 一般要求个人缴存比例应高于单位。
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计息及免个人税政策,并可以继承。
5、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凭单位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1)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房的;(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房贷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特别提示:
1、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的约定,即使发生因公积金的纠纷,劳动仲裁委也不受理,如果写入劳动合同,引起纠纷的,仲裁委受理。
2.公积金虽然未有上升为法律,但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登记开户及不按时缴存公积金,将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