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003欠税管理作业指导书_综合管理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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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欠税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通过规定欠税公告、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规范欠税公告行为,确保呆账税金分类确认符合业务规程的要求和强化死欠核销的审批程序,加强欠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2.0适用范围

2.1欠税公告

适用于地税机关对有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进行社会公告的活动(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执行)。

地税机关应对下列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进行公告,包括:

a)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b)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c)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d)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2呆账税金确认

适用于纳税人自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关停或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分类确认工作。

2.3死欠核销

适用于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具体适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

a)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

b)纳税人已消亡。3.0职责

3.1属地分局(所)负责对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提请; 3.2县(市、区)局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调查、核实、上报;

3.3设区市局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呆账税金确认的核准及死欠核销的审核、上报;

3.4省局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死欠核销的核准。4.0工作程序

4.1欠税公告 4.1.1数据确认

4.1.1.1对于发生欠税情形的纳税人,属地分局(所)应向其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空白《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规定的时间内收回《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进行审核分析。

4.1.1.2属地分局(所)应安排人员对欠税信息进行采集,重点要与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税服务厅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数据与软件系统记录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核对无误的,上报处理。

4.1.1.3征管(业务)股审核属地分局(所)上报的欠税信息,汇总上报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定。

4.1.2公告机关

4.1.2.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4.1.2.2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设区市局公告;

4.1.2.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由省局进行公告。

4.1.3数据上报

对按前款规定需由上级地税机关公告的欠税信息,县(市、区)局应及时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按下列期限及时上报:

a)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在每季末10天前;

b)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分别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 c)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上报。

4.1.4公告实施 4.1.4.1公告责任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省局、设区市局、县(市、区)局负责落实欠税公告的责任部门分别为征管处、处管科和征管(业务)股。

4.1.4.2公告形式

欠税经确定和上报各级公告机关后,公告责任部门应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填写公告决定(使用《欠税公告》),经本局分管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告。

4.l.4.3公告载体及频率

欠税公告可选择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具体公告期限如下:

a)企业或单位欠税,每季公告一次;

b)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每半年公告一次;

c)走逃、失踪户及其它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4.1.4.4不予公告等其它情形

纳税人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供补缴计划的,地税机关可以暂缓公告;纳税人缴纳部分税款,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的,地税机关公告其未提供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部分的欠税。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地税机关可不公告:

a)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b)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c)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d)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4.2呆账税金确认 4.2.1申请

对需要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税,税收管理岗逐户填写《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由属地分局(所)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属实的,上报征管(业务)股,同时按下列要求附送有关申请材料:

a)关停企业呆账税金附送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属地分局(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b)空壳企业呆账税金附送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c)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附送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税还贷批准文件及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d)其他呆账税金附送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2.2审核

征管(业务)股安排人员对照《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的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设区市局征管科。

4.2.3核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征管科安排人员审核县(市、区)局上报的呆账税金确认材料,审核没有疑问的,报局分管领导进行核准。

4.2.4通知

呆账税金确认核准后,征管科安排人员制作《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盖章后逐级下传。

4.2.5业户两次以上呆账税金确认

已经确认的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企业,确认以后又发生的符合此两类呆账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县(市、区)局进行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不同,仍需报设区市局确认。

4.3死欠核销 4.3.1申请

对需要核销的死欠税款,由税收管理岗逐户填写《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由属地分局(所)长岗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核销条件的,上报征管(业务)股,同时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4.3.2审核

征管(业务)股安排人员对照《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设区市局征管科;征管科安排人员进行待核销死欠进行审核,核实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省局征管处;征管处安排人员审核死欠核销材料,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核准。

4.3.3通知

死欠核销核准后,征管处安排人员制作《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盖章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通知设区市局,并逐级下传。

对欠税人出境的管理,按《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作业指导书》操作。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欠税公告管理流程图属地分局(所)县(市、区)局设区市局省地税局对需公告欠税进行确认征管股审核后上报局长审定县级局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应由上级公告的征管科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审定应由本级公告的征管股实施县级局权限内的欠税公告市级局分管局应由上级公告的长审核批准征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审定应由本级公告的结束征管科实施设区市局职权内的欠税公告省级局分管局长审核批准结束征管处实施省局职权内的欠税公告结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呆帐税金确认管理流程图属地分局(所)征管(业务)股县(市、区)局分管领导设区市局征管科设区市局分管领导是否符合要求NY审批签署意见N是否符合要求Y最终审核批准实地调查、填写《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审核《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并进行实地调查N是否符合要求Y审核N是否符合要求将批复留存、核算将批复留存、核算下传填制并打印《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盖章后批复下传Y结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死欠核销管理流程图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县(市、区)局设区市局省地税局填写《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审核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征管(业务)股长审核,必要时实地调查分管领导审核征管处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征管科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核准征管处制作《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对核销死欠资料进行归档征管、计财(业务)股留存批复,进行会计核算征管科、计财科留存批复结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5.0工作标准

5.1税收管理岗:强化日常申报税款和欠税的催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欠税数据,分析欠税形成的原因;对符合呆账税金和死欠核销条件的欠税要及时进行审核和发起相关申请;

5.2属地分局(所)长岗:组织加强欠税催缴和核算管理,组织落实欠税公告前的告知等事项,保证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认真审核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申请,受理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

5.3征管(业务)股长岗:认真审核属地分局(所)提交的欠税数据和呆账税金确认、死欠核销申请,对欠税数据分类进行整理,明确县(市、区)局直接公告和需上报设区市局和省局公告的欠税情况,组织落实本局的欠税公告,三个工作日内将欠税公告情况、呆账税金确认与死欠核销申请提交审核;

5.4县(市、区)局分管领导:认真审核征管(业务)股提交的相关数据和申请,不断组织加强和落实日常欠税管理;

5.5征管科长岗:对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和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明确设区市局直接公告和上报省局公告的欠税情况,组织落实本局的欠税公告,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审核;

5.6设区市局分管领导岗:认真审核征管科提交的相关数据和申请; 5.7征管处长岗:对设区市局上报省局公告的欠税情况和死欠核销申请进行审核,组织落实省局的欠税公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死欠核销的审核;

5.8省局副局长岗: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核准死欠核销申请。6.0相关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6.4《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赣地税发[2005]9号)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6.6《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7.0表证单书

7.1《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JXDS/QR—A18005—2006 7.2《欠税公告》 JXDS/QR—A18006—2006 7.3《欠税公告报告表》 JXDS/QR—A18007—2006 7.4《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 JXDS/QR—A18008—2006 7.5《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 JXDS/QR—A18009—2006 7.6《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 JXDS/QR—A18010—2006 7.7《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 JXDS/QR—A18011—2006 7.8《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JXDS/QR—A18012—2006 7.9《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作业指导书》 JXDS/WD—A18004—2006

编写:任君刚、计贵柳

初审:赵赣华 审核:付和平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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