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山市三旧改造”。
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规范旧厂房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成较早、结构简易,用作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第三条 旧厂房改造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原则,强化政策引导激励,优化产业配套环境,保障产业创新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合理保护利用历史工业遗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包括权利人自行改造和政府主导改造两种,并以权利人自行改造为主。
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土地权利人(含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用地进行改造;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或者收购过户、作价入股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其实
第八条 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垦区的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工业用途的,经省批准使用省“周转规模”后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章 改造类型与相应政策
第九条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用地的规划用途,改造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保留为工业用途(简称“工改工”);
(二)改变为商业用途(简称“工改商”);
(三)改变为住宅用途(简称“工改住”)。
第十条 “工改工”改造项目,土地权利人自行实施改造,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用地超过10亩及以上、建筑容积率达1.5及以上的,在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总建筑面积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对实施主体(土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进行奖励。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经市经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2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操作指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按规定可分别按照容积率不大于6.0、4.0、3.0进行开发建设,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进行变更出让终止日期,按规定补缴土地
织制定包含交易条件、合作协议(文本)等内容的公开交易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定。
(九)对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且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及现状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均不小于30%(“三地”除外)的,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权利人,可通过对旧厂房用地进行全面改造,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十)对厂房建设年代较新,结构完好,因产能需要,在符合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对原用地局部加建的,可按《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工改商”改造项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由政府公开出让后享受土地收益补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申办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后自行改造。
(一)鼓励将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交由政府主导改造,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具体如下:
1.由土地权利人向镇区政府提交申请,镇区报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和房屋按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偿移交政府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
对“工改商”自行改造且达到连片改造标准(100亩)的,可参照《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置住宅建筑面积,但应通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经批准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实施。
(三)改造为商业用途的,同等适用第十条第(八)
(九)项规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权利人,通过“三旧”改造和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但应按《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偿移交政府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
对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可参照上述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取得土地收益补偿。
(四)对厂房建设年代较新,结构完好,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旧厂房,在符合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改造后可按《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于高科技等领域的服务业,享受按工业用途使用5年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后经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工改住”改造项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由政府公开出让后参照第十一条第(一)项政策享受土地收益补偿。
第十五条 各镇区应加强动态跟踪,督促项目按时动工建设,并定期向市“三旧”办报送有关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镇区根据本细则,应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出台相关配套鼓励政策措施和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