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_上海市产学研项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44: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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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3〕60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支持方式:“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采用网上实名登记发放,每个企业每年可申领一套。每套券金额20万元,分为企业券(支持企业)、高校券(支持高校)两部分,额度各10万元,由企业和合作高校分别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教委申请兑现;

(二)兑现额度:“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额度为最高兑现额度,超出部分不予兑现。

(三)发放数量: 试点期间全市发放“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共60套,按各区县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将名额分配至各区县。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按照“按需申请、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并综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等,按当年度分配的名额推荐上报。

三、申请条件

“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支持对象为本市建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小企业。申请领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是建有本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小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无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

(二)企业所属行业属于《上海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2014版)》产业指导目录中培育类和鼓励类。对企业与本市高等院校围绕“四新”经济开展产学研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付给高校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合同类别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须经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

(四)合同签订时间限定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申请: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时,申报企业需登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在线填报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书面申报时,申报企业需提供与网上申报相一致的纸质申请表和附件资料各两份,附件资料见五。

申报系统开放时间留意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的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对获得“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二)使用与兑现:

1.产学研合同的签订与报备。获得“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签署产学研合同委托本市高校开展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并在规定时间,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中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2.高校券的兑现。产学研合同签订后,受委托的高校需于规定时间向市教委申请兑现高校券。各高校归口管理部门对兑现材料进行初审,市教委委托上海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对产学研合作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由市教委立项。申请兑现高校券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申请表》;

2)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

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支付给高校的到账凭证复印件,到款金额不少于10万元。

3.企业券的兑现。企业券原则上需于次年兑换完成,一年两次集中兑现。产学研合同完成后,企业需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填写兑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在集中兑现时间期限内向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兑现企业券。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对兑现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经济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对“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进行兑现。企业券兑现材料包括:

1)

兑现申请表;

2)

产学研合同;

3)

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4)

合同全款到账凭证;

5)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

6)

其他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孙跃 2311276

3市经济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倪晓杰 6171767

2市教委科技处 蒋皓 23116746

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 孙静 56635819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60801111-2。

企业纸质申请材料送达地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威海路511号15楼)。

高校纸质兑现申请材料需提交一式五份,送达地址:上海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宝山路251号甲505室,邮编:200071)

五、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证明文件。(三)

兑现材料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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