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地税函14号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_淄地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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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函[2012]14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

(一)清算实施

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清算实施小组,小组由2-3人组成。实施小组主要负责清算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清算问题的汇总请示;清算税款的补、退税审核;清算档案的整理和归集;清算审核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二)清算审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要集体研究确认。

区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由所长办公会审议,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所长、副所长、清算实施小组成员。

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高新区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清算实施小组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

(三)审议确认

清算实施小组要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撰写的清算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所(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要对经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的清算审核结论签字确认。

(四)清算结果备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结果报区县法规税政科审查备案。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结果报市局税收管理一科审查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自行提出清算申请

1、对于纳税人主动申请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受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2、涉税事项受理岗将审核完整的清算资料传递到清算实施小组,由清算实施小组安排专人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撰写清算审核报告。

3、将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及清算实施小组撰写的清算审核报告提报所(局)长办公会审批。

4、由清算实施小组将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根据清算审核结果,办理相应的补退税手续。

5、清算工作结束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二)征收机关提出清算要求

1、税务机关依据规定认为需要进行清算、而纳税人未申请清算的,清算实施小组拟订清算项目清单,所(局)长对清算项目清单作审核意见后下发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涉税事项受理岗将审核完整的清算资料传递到清算实施小组,由清算实施小组安排专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调查核实,撰写清算审核报告。

3、将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及清算实施小组撰写的清算审核报告提报所(局)长办公会审批。

4、由清算实施小组将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根据清算审核结果,办理相应的补退税手续。

5、清算工作结束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式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实地审核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清算审核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责任落实

(一)全面排查、清算,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各单位要对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项目一个不漏;对已清算的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要认真组织清算;对未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或对已清算项目审核不严而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鲁地税发〔2008〕7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清算质量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执法风险控制办法,市局也将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适时进行督导和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大力促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水平和质量的不断完善提高。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打印:魏苹 校对:税收管理一科 王前明 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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