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冒名贷款人承担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怎么处理冒名贷款”。
“冒名贷款”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冒名贷款人承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争议:
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其员工Z某的个人名义向T银行申请住房贷款100000元,并在Z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办理福利购房手续为由要求其在空白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后G公司将签好的合同交T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并以Z某的个人名义代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因借款89604.70元未能收回,T银行诉至法院,要求Z某偿还借款及利息,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
一、T银行与Z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二、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T银行89604.70元及利息损失2897.88元;
三、驳回T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系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客观地反应其内心的想法。本案中,借款及抵押合同均是在名义借款人Z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G公司冒用其个人信息资料以购买G公司开发的房产为由与T银行签订,目的系通过此“冒名贷款”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冒名贷款曾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2000年初期房地产行业尚不景气的年代产生并在全国范围层出不穷,究其根源系由于房产滞销导致房地产公司资金短缺,在无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为快速回笼购房款偿还建筑成本等债务,冒用他人名义购买本公司开发的房产先行获取贷款以维系资金链完整,后再以他人名义按月偿还房贷。本案贷款即属于此类情形,Z某并无贷款购房的意思表示,贷款形式实为G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的不当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借款及抵押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关于造成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过错归责问题,T银行在办理包含本案贷款的过程中,其信贷人员无论在合同签约、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各重要审查环节均未要求借款人亲自到场确认,而是将空白的制式合同交由G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T银行将签完的合同回收后亦未与借款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即予以放款。可见,T银行作为贷款人对本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明显存在过错。而名义借款人Z某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考虑到其当时系G公司的员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字亦属无奈,故Z某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存在过错,无须向T银行赔偿。本案民事责任应由冒名贷款行为的实施者G公司承担,即由G公司向T银行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以合同约定利率为标准给付T银行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