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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培训班的预备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办、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举办和 培训班的预备通知》(鲁建法函[2005]26号)转发给你们,望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于9月23日15:00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开发办。联系电话:3184268
联系人:盛俊杰
附:《关于举办和培训班的预备通知》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鲁建法函[2005]26号
关于举办《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商品房销售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进行了修正,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正确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纠正各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提供了法规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经研究确定举办《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培训班,为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营销机构培训骨干。6月10日,省建设厅下发了举办培训班的第一次预备通知(鲁建法函[2005]18号),由于种种
原因,培训班举办时间较原计划有所延期,为保证培训效果,现再次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与地点
拟于10月10日左右举办,每期3天。地点:烟台。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培训内容
聘请参加两《条例》立法工作的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建设法制专家,系统讲解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把握的重点,现场解答疑难问题。
三、培训对象
全省县级以上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法规、开发、房管等机构负责同志、业务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四、具体要求
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是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要求,及时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希望各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要搞好协调,认真组织系统内参加培训的报名工作,同时要将本通知转发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营销机构,统一组织报名,学习结束后颁发结业证明。为保证培训
效果,便于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请务于9月20日前,将本市参训人数、联系人电话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杨建武、关 川
电话:0531---87087035、87907916(传真)
二OO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