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案_冒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41: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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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案

(一)高院批复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批复”第一次打破了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8月28日,齐玉玲的哥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他说:“共计赔偿才9.8万元,我们家打这个官司已经花了近5万,而我妹妹这一辈子就给耽误了。我们家最气愤的是,到现在,所有责任人都没有受到处理。那个顶我妹妹名上学的人,现在还在银行储蓄所当她的主任。我们还要告。”

(二)媒体报道: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 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热切地关注着一起案子和一个名词。

这起案子,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这个名词叫做:宪法司法化。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做“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 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起引起众多关注的案子。

11年前的夏天,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做“齐玉玲”。

考试很顺。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

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司法解释 宪法权利受到诉讼保护

诉讼路上的齐玉苓,并不一帆风顺。她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却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而导致这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早在1998年便有这样一起案例。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如何才能让宪法权利同样也得到司法保护?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据悉,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被人冒名顶替了11年后,法律终于还了齐玉苓一个公道!

接轨国际 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参加了齐玉苓一案的审理。他告诉记者:“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齐玉苓一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宪法权利目前都能用民事手段来保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对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加以民事保护,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环顾全球,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 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权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要最终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尚需要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

宪法司法化的大门正在徐徐开启!我们呼唤立法的支持。

(三)论文:

宪法究竟约束谁?――也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亚楠)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而今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对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批复,似乎对这一立场进行了重大调整,首次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该案中,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玲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人们为宪法权利终于可以在法庭上获得直接保护而欢欣鼓舞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注意,本案主要被告陈晓琪是一位普通公民,而非政府机关,宪法基本权利究竟能否被用来对抗公民个人的行为,公民个人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宪政体制所给出的答案并不相同。

依照西方宪政理论,一般而言,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有义务尊重并保护宪法性基本权利。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除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对政府和公民个人均具拘束力之外,其他宪法规范所约束的都只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多么严重,即使因谋杀而侵害他人生命,也只是普通刑事犯罪,而非违反宪法,只有国家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公民才有资格构成违宪(第五修正案)。又如被西方奉为神圣的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是为了对抗国家的不当征收,而非他人的盗窃、诈骗和破坏,后者只能属于财产权的私权内容,而决非宪法性基本权利。十八世纪一位英国首相在形容财产权的神圣性时曾说,即使是最穷的人,也可以在他的陋室门前蔑视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这清楚地折射出西方对基本权利的理解。

如此严格的要求乃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宪法的基本要旨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而非约束人民。基本权利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其要义在于抵抗国家的不当行为,而非私人的不法。

为何国家值得如此特别对待,以至于要认定只有国家才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其原因在于,在各种社会实体之中,国家握有最强大和最令人生畏的力量,而对政府的警惕又根植于西方的传统之中,用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话说:“政府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因此若想让政府为善,就首先要假定其为恶,欲使千里马纵横驰骋,就首先要对其套上缰笼,而西方宪政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逐步驯服暴政的历史。

这样看来,似乎宪法权利只能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是国家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而在双方当事人皆为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存在的空间。但实际上西方国家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的也并不少见,其原因很简单,法院也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同样有义务贯彻宪法精神,尊重并保护宪法权利。但这里宪法拘束的是法院,而非当事人,有可能违宪的是法院的判决,而非当事人的行为,法院绝不能说出“一个公民侵犯了另一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的话来。

如果把该原则贯彻到中国,那么本案中法院就只能依据宪法保护教育权的精神,对“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这一民法一般条款进行扩张解释,使民法上的人身权得以涵盖教育权,或者将失去教育机会作为侵犯姓名权的损害后果,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拐弯抹角的法律适用技巧看起来似乎纯属多此一举,因为无论是直接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说国家有宪法义务依据宪法精神解释民法,先把宪法上的教育权转化为私法上的权利,再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方法在最终结果上似乎并无二致。但透过这貌似多余的弯路,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的良苦用心——他们想要在观念上捍卫宪法的纯粹性。

我们看待事物的角度,有时会比事物本身更重要。正如面对半杯水,究竟是看到水还是看到空杯子,可以区分出乐观主义者和悲观主义者;同样,究竟是把国家看作义务人还是把个人看作义务人,也可以区分出宪政主义者和威权主义者。唯有在观念上坚持国家才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方能培养出国民健康的宪政理念和独立的公民品格。

中国的宪法视角与西方有所不同,我们侧重于强调宪法本质上的阶级性、内容上的根本性和效力上的最高性,而不太强调“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我国宪法首先是一部明确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宣言,而没有像西方那样强调其所调整的只是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样,私法关系并未排除在宪法调整范围之外,除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和第40条(通信自由、通讯秘密)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也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之外,其它很多基本权利的文字表述也实际隐含可以对抗私主体。

基本权利“降格”为私权利,使得哪些权利才能称得上“基本”变得混沌不明。很难解释,为什么公民私拆他人信件构成侵犯基本权利,而杀人、抢劫却不构成(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并没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另外更重要的是,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核心功能,冲淡了基本权利的公法性。

如果法学界能够以本案为契机,对我国宪法和人权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在观念上清理门户,重现宪法的公法本色,确立“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基本法”、“人权和基本权利乃是人民对抗政府的权利”这些基本价值理念,那将是本案的历史性贡献。

(四)补充——不是独一无二的现象

我替你上学提干 你替我下岗摆摊

——滕州,一连串古怪的冒名案

□ 撰文/申赋渔【南京】

近日记者闻知山东枣庄滕州有人考中学校后却被他人冒名顶替,便于5月25日赶赴山东,连续走访了枣庄、滕州邹城等地,奔波数百里,在滕州竟然发现了三起相类的冒名顶替事件。

●“她毁了我的一生”●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玲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高高兴兴地参加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没有齐玉玲的名字。但委培生的名字是不公布的。齐玉玲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玲明年再考。齐玉玲不死心,回家再等。可一直等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

是没等到通知书,希望破灭了。9月中旬,齐玉玲来到邹城复读,但她只能作为社会青年参加考试了,分数线要比应届生高出40多分。这一年,她没考上,只得回家务农。

1993年,为了让齐玉玲当上城里人,她60多岁的父亲靠卖绳子攒点钱,另外再借一些凑了6000元钱,给齐玉玲买上了邹城户口。到了邹城之后,老父亲又筹了6000元,让齐玉玲上了邹城技工学校。

1996年,齐玉玲从学校毕业出来分到铁合金厂,谁知还没干上两年,厂里减员分流,齐玉玲又下了岗。现在齐玉玲就只靠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维持生活。

9年间,青春活泼的齐玉玲已变得心力交瘁、面色暗黄,她怎么也没想到,也就是在9年前她自以为中考失利因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玲”,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的好饭碗。在齐玉玲打工、下岗的时候,这位假齐玉玲又被提干,当上了某银行储蓄所的主任。

去年夏天,一位自称在滕州银行工作的陌生女孩来到滕州鲍沟镇圈里村,说是要找她的同事齐玉玲,可是齐玉玲和她的家人却不认识她。女孩描述了她所认识的齐玉玲的身高长相,齐家人越想越觉得这个“齐玉玲”很象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

陈恒燕为什么要改名叫齐玉玲呢?齐家人纳闷不已。仔细调查之后,齐家人终于得知陈恒燕9年之前假冒齐玉玲上了中专。齐玉玲趴在桌上痛哭失声。

“我辛辛苦苦上了十多年学的成果,没想到竟被陈恒燕偷偷地窃取了。我们俩同在一个村,当年天天一起上学放学,关系挺好的,没想到她竟会做出这种事,她毁了我这一生啊。”

●谁在为冒名顶替大开绿灯●

1990年8月,就在齐玉玲苦等不到录取通知书之时,陈恒燕天天往滕州八中跑。她也在等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结果通知书被她等到了。滕州八中轻易地就将本应交给齐玉玲本人的通知书交给了陈恒燕。

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玲的行动。

当齐玉玲在考场里神经高度紧张地参加全省中考统考之时,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玲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正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玲此时已注定在“给她人作嫁衣裳”了。

为了以后假冒他人不被戳穿,在齐玉玲体检之后,陈恒燕也以齐玉玲的名义参加了体检。令人惊讶的是,在这张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滕州市教委招生办副主任赵曰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现在人民币都能造假,人都能克隆,何况一个钢印呢?可是法院的鉴定结果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陈恒燕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来到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报到。按规定,报到时必须携带考生本人准考证,如准考证遗失必须携带遗失证明。陈恒燕既无准考证又无遗失证明,济宁商校却将之录取入校。

3年学校生活匆匆而过。陈恒燕以齐玉玲的名字上学毕业之后,被分配到滕州中国银行。查看现在这位假齐玉玲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按照规定,考生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袋、考生登记表、体检表、录取信封、山东省中学生学籍卡片、山东省初中生学生登记表、学期评语表、考试成绩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质测试表、中学生社会活动表、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证、中学生体育合格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等。“齐玉玲”的档案严重不全。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首先体验表和1990年的体验表在日期、表格格式等方面有12处不一致,但这张明显作假的表格上却盖有滕州教委的钢印,人们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问:滕州教委内部谁在参与作假?

学期评语表上每一学期的班主任签字均是滕州八中的教师张开宇,齐玉玲说张开宇只是她上初三时的班主任,初一初二班主任根本不是他。表格上写着齐玉玲的名字却贴着陈恒燕的照片。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刑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这两张假表格又是如何放入齐玉玲的档案的呢?陈恒燕的父亲说是陈恒燕到银行报到,自带档案时他放进去的。可是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副科长朱平却很肯定地对记者说:档案不可能个人提,不会跟个人发生档案移交关系。何时、如何偷换档案成了一个谜。

●法院能否还我公道?●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玲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法庭上,原告齐玉玲诉称,她与陈恒燕皆系滕州八中九〇届初中毕业生,齐玉玲中考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该校九〇级财会专业委培生,因陈恒燕、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的共同过错,齐的录取资格被陈恒燕冒名顶替,齐玉玲姓名权、受教育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等。

在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陈恒燕在中考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玲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玲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齐玉玲受教育权并未被侵犯。齐玉玲姓名权被侵犯,除陈恒燕、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恒燕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仍予接受,应承担重要责任;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上疏于监督、检查,并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恒燕掩饰其冒名行为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1999年5月18日,法院判决,齐玉玲获得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郭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齐玉玲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放弃上委培中专的机会的,所以我们认为她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记者接着询问:冒名顶替者现在工作也是因为冒名上学之后才得到的,对此会不会有所制裁?郭副庭长说,这要由冒名者单位决定。

齐玉玲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1999年5月27日晚,当记者从山东滕州来到齐玉玲现在的居住地邹城采访时,齐玉玲对记者说:“上学是我梦寐以求的事,我后来花6000元钱买户口,花6000元钱在邹城读技校,都是因为我想上学想读书。而上济宁商校只要交5500元钱,又转户口又有学上,我怎么会不上呢?我怎么会自己主动放弃受教育权呢?”

●滕州教委又成被告●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滕州发生的另外一起冒名上学案,滕州市教委也被列为被告。

1998年4月,山东滕州的任艳春已经下岗。她正在自艾自怨之时,她的一个远房亲戚发现了一茬奇事。

这一天,这位亲戚从一家工商所门口经过,忽然听到有人喊“任艳春”。咦,任艳春怎么跑到这里来啦。他不由得走了过去,这一看让他吃惊不小。这位被喊为“任艳春”的人他认识,她是任艳春同校同级不同班的名叫梁红英的女同学。莫不是自己听错了?他又找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悄悄一问,那人说:“她就是任艳春。”

任艳春听说后不由得满腹惊讶,赶忙调查这一离奇事件。当全部了解事情经过后,任艳春呆住了。整整10年啊,自己竟一直蒙在鼓里。10年前梁红英就冒了自己之名,拿了自己的中专录取通知书、学籍、招生表和体检表开开心心地进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而自己正在以泪洗面。当自己含羞重新再读时,这位假任艳春已完成学业,春风得意地进了工商局成了一名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梁红英,你把我害得太惨了!”任艳春实在不愿再回头想过去的那些辛酸日子。

1998年10月任艳春毅然走进了滕州市人民法院。

●又一起冒名顶替案●

发生在滕州的冒名顶替案还不仅这两起。1998年12月,一位名叫张广荣的女青年也将冒用她的名字上学的任敏告上了滕州市人民法院。

张广荣家里贫穷。4年前,“高考落榜”的不幸消息几乎使张广荣万念俱灰。

可是上大学的梦没有一天不在刺痛张广荣的神经。她要读书,她报了自学考试辅导班。可没想到的是,在一次去辅导班的途中竟然横遭车祸。张广荣的脸上从此留下了两块永远抹不去的黑疤。1998年年初,正当张广荣为自己的命运在苦苦挣扎之时,她听到一个名叫任敏的人,在4年之前残忍地冒用了自己的名字上了大学。张广荣呆住了。

到哪里去找回自己失去的权利呢?张广荣卷上简单的行李,把几年来苦苦挣得的一点血汗钱揣上,去了北京。在北京的日子一言难尽,万幸的是,她终于拿到了国家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的批示,如果“查证属实,严肃处理”。

有了这张批示,张广荣信心大增。她一趟又一趟往济南跑。在济南她住最便宜的招待所,一天只吃两顿饭,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在山东省教委的干预下,枣庄市教委查清了事实真相,终于批准她进枣庄电大读书。虽然迟了4年,但张广荣已是心花怒放。这时的她,已经身背了上万元的巨债。

1998年10月,张广荣到派出所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学校,没想到自己的户口早在4年前就已被人迁走,自己成了“黑户口”。张广荣想,一定是她,是任敏。1998年12月底,张广荣愤怒地把任敏及帮任敏作假的任敏的公爹程耀民及程耀民的女婿刘伟告上了法庭。

1999年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广荣诉称,1994年7月,张广荣从滕州市第五中学高三三班毕业,并参加了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总分为300分,被枣庄电大外语专业录取,当时,山东省委招生办、枣庄电大联合下发了“录取通知书”。10月,通知书下发到滕州五中,被当时在该校任教的数学教师程耀民截获。随后,他又与女婿刘伟共同策划如何做好这件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勾当。

刘伟找到了张广荣所在的王楼村党支部书记张新义,佯称借张广荣的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用一下随后便归还。张新义带着刘伟来到张广荣家,索走了张广荣的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任敏由此就冒充张广荣之名成为了枣庄电大九四级外语专业的学生。两年后,任敏电大毕业,分配到滕州市第九中学任教师,后转为正式教师。张广荣诉称,她的户口及在学校的共青团关系也由任敏冒名迁走。张广荣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并要求依法对3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制裁。

任敏说冒用张广荣的名字上电大是事实,但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因为当时准考证和成绩单是张广荣愿意给的。

程耀民说,他们没有损害张广荣的任何权益,包括姓名权。因为任敏用其分数单张广荣是清楚的;刘伟曾给张家买过东西;张广荣1995年要求参加高考,他曾经答应过给张再办学籍档案,并且张广荣还在他家吃过一顿午饭。

张广荣的说法却是: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是被刘伟骗走的,自己事先根本不清楚,怎么可能自己考上大学不上白白给别人去上呢?她还向法庭出示了目击者张新义的证词。张新义在证词中强调,刘伟在借准考证和成绩单时,答应“用完了就还给张广荣”,而事实是张广荣从此再也没见到这两样实际上决定其命运的东西。

在记者5月31日采访滕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时,他对记者说,不久判决就要下来了。

●如何处理作假者●

1999年5月31日上午,就这些冒名顶替者所领取的毕业证书是否有效一事,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教委纪委的有关同志。教委的同志回答说:这些人都已经结业了,离开学校多年了,说实话,我们已经很难管着,我们管不到了。这个当地的行政机关应该进行严肃的处理。教委的同志还说,对那些作假者也应该地方行政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又就冒名齐玉玲上学、工作,现仍在银行的陈恒燕的工作问题采访了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人事科的同志讲:对她肯定要进行处理。我们现在在等法院的司法建议,法院会提供处理意见的。另外她还有上诉期,真正处理要等判决完全生效之后,我们对这件事要维护处理的 严肃性。

6月9日,记者又就此事采访了南京大法学院张教授,张教授说:“冒用他人之名,顶替他人的档案,不仅在民事上负有法律责任,而且可以追究假冒他人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假冒者犯有伪造国家公文罪。如果查实,一般会判两年左右的徒刑。但就这几件事来看,除了最后‘任敏假冒张广荣’一案,其他几个被告已过了被诉讼期。因为就某一事件提起刑事诉讼,一般要在5年之内。”由此看来,这许多耽误他人一生青春的责任人有可能会逍遥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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