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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幸水函„2012‟15号
营山县幸福水库管理局
关于营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薛茂林代表:
你们在营山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营山县幸福水库收缴水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发„2011‟1号)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1999年,南充市物价局、南充市水利局组织力量,对幸福水库灌区农业水费标准进行了成本测算,确定以“按亩计征,生,泥沙淤积,严重影响了灌溉效率和工程安全的运行。所以很多地方农田无法正常受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发挥所征收农业水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灌区国管渠系工程维修养护力度,千方百计保证灌溉放水渠道的畅通,并指导灌区乡镇加强乡镇自管渠道的维修养护工作,为灌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营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此恳请你们一如既往地支持灌区各乡镇进一步配合做好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继续协调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农业水费征收到位。
衷心感谢你们对水利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代表建议 答复 函 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县府办。
营山县幸福水库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印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