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_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41: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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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编制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未调整的部分)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四)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五)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

(六)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

(七)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

(八)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九)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十)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二、我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26项)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五)城市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核准

(六)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拆除验收

(七)房屋拆除批准

(八)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年检

(九)物业维修基金缴交确认与使用申请

(十)房产档案利用与公布审批

(十一)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十二)住房补贴审批

(十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认定核准

(十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

(十五)房改房被拆个人维修基金退款核准

(十六)直管公有住房使用、变更与转让、转租与回迁审批(十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申请审批(十八)城市房屋预告登记(十九)城市房屋登记簿更正登记(二十)城市房屋登记簿异议登记(二十一)预售房屋物管用房缴交(二十二)竣工房屋物管用房缴交

(二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备案(含年检)(二十四)自行拆迁单位的拆迁核准(二十五)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和使用申请(二十六)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拨付

三、行政监管(共31项)

(一)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检查

(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三)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四)房产经营监督管理

(五)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七)对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验证

(八)对房地产测绘单位的业务监督

(九)城市房地产转让监督管理

(十)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管理

(十一)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二)委托拆迁招投标监管

(十三)拆迁档案监督检查

(十四)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十六)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十七)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十八)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十九)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二十)对危险房屋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对出售的公有住宅维修和养护的监督检查(二十二)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监督管理(二十三)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二十四)对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防治药物的监督管理(二十六)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二十七)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二十八)对危旧房屋改善工作的监督(二十九)对注册估价师执业行业的监督检查(三十)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

四、行政处罚(共113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销售商品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其他权属登记资料报备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到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商品房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商品住宅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十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十五)出租人租赁房屋不申请登记(十六)出租人将法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十七)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十八)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十九)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十)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二十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索取、收受委任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十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二十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二十五)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二十六)房地产中介机构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二十七)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二十八)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二十九)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三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三十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三十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三十三)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三十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执业

(三十五)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三十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三十七)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三十八)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三十九)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四十)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四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四十二)权利人逾期办理权属登记(四十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四十四)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

(四十五)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四十六)拆迁房屋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四十七)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十八)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四十九)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五十)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五十一)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

(五十二)拆迁人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五十三)拆迁人在“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

(五十四)拆迁人伪造、涂改或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五十五)拆迁人未按规定办理“未完成拆迁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擅自转让的(五十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拆迁项目,拆迁人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拆迁单位

(五十七)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五十八)拆迁单位未取得《拆迁单位资格证书》擅自接受委托拆迁(五十九)自行拆迁的单位未经核准实施拆迁(六十)伪造、涂改、转让《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六十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任务

(六十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接受委托拆迁(六十三)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十四)施工方案中未明确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或对已明确的防治措施未严格遵守和实施

(六十五)拆房施工单位工地内未按要求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等

(六十六)拆房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未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六十七)拆房施工单位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渣土未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六十八)拆房施工单位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采用容器垂直清运而采取凌空抛掷等

(六十九)拆房施工单位在易产生扬尘的天气未按要求暂停拆房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七十)拆房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七十一)拆房施工单位未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七十二)拆房施工单位施工时未设置密目网

(七十三)拆房施工单位在拆房施工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

(七十四)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十五)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七十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影响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七十七)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

(七十八)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七十九)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业(八十)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一并委托他人(八十一)个人、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八十二)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八十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八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八十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八十六)个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八十七)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八十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

(八十九)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九十)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九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九十二)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物业管理(九十三)无资质承接白蚁防治业务

(九十四)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未向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十五)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九十六)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

(九十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不能出具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九十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建房,未按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九十九)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

(一百)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一百零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一百零二)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一百零三)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一百零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故意将对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一百零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一百零六)因房屋鉴定机构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一百零七)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一百零八)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或优惠政策房((一百零九)骗取廉租住房保障

(一百一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廉租房

(一百一十一)申请者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一百一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一百一十三)违规使用廉租住房处理

五、行政强制(共2项)

(一)强制鉴定房屋

(二)强制修缮房屋

六、行政征收(共1项)房屋权属登记费

七、行政裁决(共1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14项)

(一)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二)撤销房屋登记

(三)对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验证

(四)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五)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七)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的鉴证

(八)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

(九)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核准

(十)房屋安全状况鉴定

(十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复鉴

(十二)历史文化街区搬迁公告的备案

(十三)历史建筑搬迁公告的发布审批

(十四)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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