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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拟 审 判 剧 本
人物:审判长,陪审员甲,陪审员乙,公诉人甲,公诉人乙 辩护人甲,辩护人乙
被告人:李柏 法警甲 法警乙 证人:李松 张文忠 毛杰 基本案情:李柏任天昊公司业务部长期间,经毛杰介绍用171.6万元,从xx炼油厂给其公司购进20车石脑油。后因公司问题石脑油未能在青海出售,故交由广汇公司张文忠代为出售。后者将油在云南卖掉后,把货款140万汇给天昊公司。被告在此后把天昊公司在玉门炼油厂的余款31.6万元中的30万元借给毛杰。随后被告因发生车祸,其将毛还的20万,用于车祸的理赔之中。后又因调离无法平帐,遂请求广汇公司帮其代还30万在玉门炼油厂的余款,日后归还广汇。广汇公司便以自己名义写下对天昊公司的欠条,但事实上广汇公司并未替被告还钱。两个月后,被告即将30万元汇入中国石油xx分公司,替广汇公司还清一笔30万元的债务。至案发时,因广汇公司张文忠不承认此笔债务,导致天昊公司30万无法追回,遂案发。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长: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李松到庭。(法警带被告入厅,被告站在被告
席)
长:现在核对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李柏,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李:没有
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有无职业、是什么)、家庭住址(一个一个分开问)
被:1970.8.15 汉族 陕西省岐山县 本科 业务员 xx省xx市城关区xxx路188号
长: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被:没有
长:被告人李松柏你是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2004年1月6日被拘留的。1月14日被逮捕。
长:你是否收到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什么时间收到的?超过十天了没有?
被:收到了,12月20日收到的,已超过十天了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松涉嫌挪用公款一案。
本庭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莫文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兴、审判员高礼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陶思,李禄担任法庭记录。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李松辩护。
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长:被告人李柏,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长:被告人李柏,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长:法庭调查现在开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刑诉字[2004]第123号
被告人:李柏。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现年34岁,籍贯陕西省岐山县,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石油销售公司正式职工,公司委任到中石油下属企业天昊石油发展总公司经理助理,现为中石油西南销售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员。家庭住址:xx市城关区xxxx路188号。2004年1月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已经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并于2004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9月,被告人李柏担任天昊公司业务部部长。其间,被告人李松柏的朋友毛杰因做液化气生意向其借款30万元。被告人李松柏作为天昊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毛杰开具一张天昊公司的介绍信,让毛杰将天昊公司在玉门炼油厂的货款余款31.6万元中的30万元取出自用。1999年12月,毛杰将20万元还于被告人李松柏,其余10万元至今未还。而被告人李松柏在收到毛杰的还款之后一直未将这20万元还给公司。200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松柏驾车前往中川机场途中,因超速行驶与永县川乡胜利村村民张瑞邦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同方向行驶时追尾相撞,致张瑞邦重伤,同时被告人驾驶的丰田小轿车(车牌号甘A*22018)损坏。后被告人李柏将20万元中的13万元用于赔付张瑞邦的医疗及其他费用,又用其中的58500元修复在车祸中损坏的小轿车。其余款项个人挥霍。后在天昊公司在清查账目发现此笔款项问题时,被告人李柏谎称这笔余款已与广汇公司做业务对账,所以现由广汇公司承担,采用欺骗的手段掩盖犯罪事实直至案发。其挪用30万元公款长达5年之久。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柏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廉洁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柏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市XX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XX
2004年12月15日
公: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长:被告人李柏,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长:被告人李松,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被:有,我不认为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们弄错了,我是冤枉的。长:下面有被告人对公诉书所起诉的事实做简要陈述。被:
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柏,今天法庭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对你进行公正的判处,请你珍惜庭审机会,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没
有? 被:听清楚了
公:你在侦查部门的供述是否属实,对讯问时所作的笔录是否进行核实,签字?
被: 我那个时候,紧张的不行,语无伦次…….公:被告人李柏,请你从正面回答是或者不是。你对讯问时所作的笔录是否进行核实,签字? 被:是,我核实了。
公:XX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被:隶属于中国石化公司的集体企业。公:那你是中国石化公司的正式员工吗? 被:是
公:你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在XX公司任什么职务? 被:我是业务部的部长,兼总经理助理 公:XX炼油厂的31.6万的余款你怎么处理的?
被:毛杰找我借钱,这笔生意没做成,鉴于以后生意上的事,还有我和毛杰的关系很好所以就借给他了。公:那毛杰是怎么提到这笔钱的?
被:他是用我开给他的天昊公司介绍信取得钱。
公:你有权开据这样的介绍信向玉门炼油厂直接提取30万的余款吗?
被:在这件事上,我作为……
公:公诉人是问你根据公司规定你有权开据这样的介绍信吗? 被:没有
公:毛杰把这笔钱拿去做什么了,你知道吗? 被:他拿去做液化气生意了。公:他给过你好处吗? 被:从没有给过
公:之后毛杰还钱给你了吗? 被:只还了我20万 公:剩下的10万钱呢? 被:至今未还
公:这20万你还回天昊公司了吗?
被:因为业务调帐,这笔钱是应该还给广汇的,所以我拿到钱以后准备把钱还给广汇,可是一直没有联系上张文忠。所以没还。公:你拿这些钱做什么了?
被:那时候我在去飞机场接客户的路上出了车祸,我不是专职司机,这个车也是广汇的,为了不影响我,所以我就直接拿这笔钱理赔,修车了。花了18万多 公:剩下的钱呢? 被:自己留下了
公: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长:下面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提问
辩:李松柏,辩护人有几个问题。这笔石脑油生意以及调账是由你负
责的吗?
被:对,完全由我负责。
辩:1999年6月的这笔石脑油生意天昊公司和广汇公司达成这笔171.6万的货款协议中是不是也包括,31.6万的余款也是由 广汇代为清偿? 被:是的辩:这笔生意以及这个调帐天昊公司的领导同意吗? 被:他们是同意的辩:XX公司知道这个事情吗?他们负责人同意了吗? 被:当时有XX公司的人,张文忠也是同意的。辩:张文忠找你要这笔钱了吗?
被:要了。我在2002年以XX公司的名义将借XX的30万元打到了中国石油xx分公司,替XX还了钱。
辩:你公司业务调账与你向毛杰借款,哪个在前? 被:调账在前。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长:被告人李松柏现在法庭有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99年六月调的具体款目是多少? 被:一共171.6万 长:当时具体结算了多少钱 被:只结算了140万
长:2002年12月你替广汇还30万给中国石油xx分公司的时候,张
文忠知道吗? 被:知道。
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证据。出示之前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长:为证明被告人身份,更透彻的了解案情,现在传证人张春华到庭。长:证人姓名 华:张春华 长:民族 华:汉 长:籍贯 华:XX 长:年龄 华:56 长:文化程度 华:大专 长:家庭住址 华:XX河区林庄1号 长:工作单位,华:天通石油总公司 长: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华:原上下属关系。
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
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没有? 华: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长:交予书记员。法警
长:下面请公诉人进行发问
公:99年你在天昊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华:担任总经理的职务
公:99年至02年张柏在你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华:业务部长兼总经理助理
公:你们公司允许业务部开据提款的介绍信吗 华:私自开这样的介绍信是不行的,必须汇报 公:李松柏把在xx炼油厂的钱借给别人你知道吗 华:不知道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辩:有,99年做的石脑油生意是你同意的吗 华:是的 我是同意过做这笔生意
辩:这笔业务中与广汇调账的事你知道并且同意吗? 华:知道,也同意了。长:公诉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公:没有了
长: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下面向法庭公诉机关所获得的书证。出示张文忠所开具的介绍信,说明是被告人李柏将这些钱从玉门炼油厂提出的。以及从天昊公司获得的记账凭证,证明玉门的余款也确系天昊所有。长:法警将证据(书证)交由被告人辨认。长:被告人看清楚了吗? 被:看清楚了
长:被告人李柏,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所反映的问题以及事实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长:交给辩护人看一下,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有,关于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过于片面,无法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在稍后辩护人举证时将举证说明。长:交由法庭
公:下面向法庭出示李柏发生车祸的证据,证明所应还给天昊公司的钱李松柏个人使用了,而没有交还公司。长:法警将证据(书证)交由被告人辨认。长:被告人李柏,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
长:交给辩护人看一下,辩护人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辩护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这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长:交由法庭,(审判人员看后)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对于本案所掌握的证据出示完毕 长:现在由辩护人举证
辩:审判长,辩护人证据有四部分,下面分别向法庭举证。第一部分是证人的出庭作证。
关于刚才公诉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中所说的张文忠,毛杰的证言辩护人有异议,公诉人所出示的只是对张文忠的最初询问,而根据辩护人所掌握的事实,张文忠在询问笔录中有些问题没有说明,有些问题与辩护人所掌握的事实有出入。所以辩护人提请证人张文忠到庭,当庭质证。长:传证张文忠到庭。长:证人姓名 忠:张文忠 长:民族 忠:汉 长:年龄 忠:36 长:文化程度 忠:初中 长:籍贯 忠:河南
长:家庭住址
忠:xx市xx区安宁路10号 长:工作单位,忠:东莞市xx配器有限公司 长: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忠:朋友关系
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忠: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长:交予法庭。法警
长:下面请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请你说一下,关于天昊公司与广汇公司调账以及帮助李柏顶30万账款的事吗?
忠:99年6月我公司代天昊卖掉了20车石脑油,天昊由于涉嫌违规操作,在我公司将140万汇入天昊公司后,天昊要求我公司与其共同结算,而且我们两公司是联营单位,所以我就答应了。171.6万由我公司与填好公司统一结算,进行业务调账,把171.6万元都转由我公司统一结付。也就是说,由我公司代替xx炼油厂向天昊公司归还31.6万,我公司在xx炼油厂的余款31.6万转为我公司所有。
辩:你知道并且同意由你公司代xx炼油厂结的帐吗? 忠:这件事我知道,也同意。辩: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忠:99年当时调帐的时侯李柏通知我,是我和他一起调的帐。辩:也就是说你们那个时候就已经达成调账协议了,是吗? 忠:是的,当时就达成了
辩:当时你知道李柏把30万余款借给了别人了吗?
忠:当时他是给我说过了。碍于朋友面子我也没有拒绝,默认借给他了。
辩:李柏给你公司还钱了吗?
忠:还了,代替我公司还清了欠石化的一笔30万的账目。辩:车祸中撞的车是你们广汇公司的车吗? 忠:是的。辩:我的问题问完了 长:公诉人有要发问的吗?
公:有,既然你99年就知道了李柏提走了这31.6万,但是为什么你后来又开了广汇公司代xx炼油厂还31.6万的单子?
忠:因为李柏要调走,但是李柏欠我公司的钱一直没还,所以我公司也就没有还天昊公司的钱,账目平不了,他调不走。所以请我先帮他把钱先还了,他以后再还我。我们是朋友,所以我也就没有拒绝,进行了实际调账。公:没有问题了
员:法庭有几个问题要问一下证人。李柏给你还款一事你知道吗? 忠:知道
员:什么时候知道的? 忠:02年他给我还钱的时候就知道了。
员:99.6.调账的时候,你广汇公司与天昊存在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
忠:在天昊有31.6万的预付款 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为清楚地了解毛杰向李松柏借款一事,提请法庭传唤辩护人的地二个证人毛杰到庭。长:传证毛杰到庭。长:证人姓名 毛:毛杰 长:民族 毛:汉族 长:籍贯 毛:四川 长:年龄 毛:36 长:文化程度 毛:本科 长:家庭住址
毛:四川省xx市 长:工作单位,毛:xx市第一设计院 长: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毛:朋友关系
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没有? 毛: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长:交予法庭。法警
长:下面由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从哪里借的?怎么借的?把这个过程说一下。
毛:99年,李柏经过我介绍做了一笔石脑油生意,可是做亏了,又涉及到了违规的问题天昊以及李松柏不方便出面,所以让我帮忙把在此次生意中在xx炼油厂剩的30万元提出来。这个时候我刚好有一笔笔液化气的生意缺钱,所以我就提出把30万借我,我以后还,李松柏同意了,然后我就拿了这30万元的钱。辩:你知道这31.6万元经过调账已经调到广汇公司了吗? 毛:知道
辩:当时李柏有没有说这笔钱是谁的? 毛:好..像..说过
辩:也就是说你认为这些钱是广汇的钱吗? 毛:是的,是广汇的。
公:提请法庭,请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不要使用诱导性的语言。长:辩护人,注意你的发问方式。辩护人请继续发问。辩:接钱后你有没有给过李柏好处,或者允诺过给他好处? 毛:从来没由
辩:你借李柏的钱还了吗? 毛:还了20万,还有10万没还。辩:辩护人的问题问完了。长: 公诉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公:有99年你是否向李松柏借过30万元钱? 毛:是的,我借过。
公:你怎么从xx炼油厂提到这些钱的? 毛:我拿着李松柏开给我的介绍信提的。公:具体写的是什么你知道吗?
毛:就说我天昊公司的员工,来到xx炼油厂提取我公司的剩余款项。公:中业公司与天昊有过业务往来吗? 毛:没有
公:李柏给你借钱有什么附加条件吗? 毛:没有任何条件
公:这些钱你还给李柏了吗?
毛:在99年末和02年初分两次一共还了20万。
公:这些钱他做了什么你知道吗? 毛:不知道。公:发问完毕。
长:现在你将接受本法庭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没有 毛:听清楚了
员:李柏找你要过钱吗?什么时间找你要的?他当时怎么说的? 毛:要过。02年的时候,我就给他还了,他当时说玉门的钱已经给还上,这个钱给他就行。长:辩护人继续向向法庭举证。
辩:辩护人现在出具的是辩护人所掌握的书证及票据。分三组。3组证据,证明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出具调账单等证据,证明天昊与广汇进行的调账171.6万的货款统一由广汇结付,已经将31.6万在玉门炼油厂的余款转至广汇名下。第二,出具银行的出帐凭证,石化公司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于02年就还清了对广汇公司的欠款。第三,出具天昊给七里河人民检察的函,证明此次事件的责任在于张永忠的刻意隐瞒,而受害的天昊公司已经原谅被告人,不要求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辩:这一份证据是从天昊公司调取的,天昊公司与广汇公司的调账凭证,以及张文忠的说明。证明171.6万元全部都由广汇公司结付,xx炼油厂的31.6万转而打到广汇公司,31.6万是广汇公司的钱。长:交给公诉人看一下(法警)公诉人对证据有异议吗? 公:对证据本身没问题,但是对证据的关联性由异议
长:交给法庭
辩:第三,是由下列票据收据组成,第一个证据是从宋祖新处得到的,宋祖新出具的证明,证明他借给被告人30万元。第二个证据是宋祖新给被告人出具的支票以及从工商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出账凭证。这个证明此笔30万元已经打入中国石化xx分公司。第三,是从中国石化xx分公司获取的,中国石化的收据,证明中国石化xx分公司已经收到这笔钱。
审:交给公诉人看一下(法警)公诉人对证据有异议吗?
公:有,对整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疑问,可是以上证据所证明的只能是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的。长:交由法庭
辩:第四组,出具天昊公司给检察院的函,证明责任不在被告,天昊公司已经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也更进一步说明此次事件仅为李松柏与广汇,天昊的借贷关系,是民事行为,下面我读一下其中得的一段话...长:交给公诉人看一下(法警)公诉人对证据有异议吗?
人:公诉人对证据的本身所证明的事实没有疑问,只是对证据在本案中的关联性有疑问 长:交由法庭 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举证完毕
长:控辩双方有无新证据、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公:没有 辩:没有
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请公诉人发言。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 告 人:李柏 案 由:挪用公款
起诉书号:x检刑诉字[2004]第123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李柏身份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李柏为国有企业中石油销售公司的正式职工,被公司委派至其下属企业从事工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松柏在其朋友向其借钱时,明知而主动的将天昊公司在玉门炼油厂的货款借给他人,主观上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要求。关于30万元的归属问题。公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毛杰之所以能够顺利的拿到30万元钱,靠的是李柏所开具的天昊公司的介绍信,这就说明,这三十万元的货款余款,所有权仍为天昊公司。其与广汇的各种调账只是他们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无关。不管在之前天昊与广汇公司存在着何种的调帐行为,只要这笔钱实质上还在天昊公司的账目上,就是为天昊公司所拥有,李柏挪用这笔钱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应当受刑罚惩罚。
三、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是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松柏挪用公款达30万元,且长达五年之久,以《刑法》384条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其在发案后积极退赔,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
四、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明被告人李松柏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全部证据,这些证据均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获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与指控的事实形成了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柏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请合议庭依法做出判决。
公诉人:xx xx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长:被告人李松可以自行辩护。
被:由于与广汇公司协商同意,由广汇付给天昊公司171.6万,并在天昊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业务调账,还有我当时给天昊财务部写了调帐说明,因此,xx炼油厂剩下的发油余款应是广汇的,那么七里河检察院诉我挪用天昊公司公款一说,从何而立?
天昊有严格规定,每月都要对业务往来进行核帐清理,如果谁有欠款,财务人员当月就会找你清欠。为什么这30万巨款在近五年时间里没人找过我?这只能说明99年6月为了清除这笔石脑油有违规之嫌,让广汇接运销售这批油,将发油余款31.6万进行业务调涨,并将171.6万总贷款统一由广汇与天昊结算一事天昊是同意的,也是认可的。
我2002年4月从天昊调离,在调离时对我进行了仔细的审计,如果我欠了30万,天昊能放我走吗?为什么时隔三年天昊又要推翻我调离时的审计结果? 长:被告人李松柏的辩护人发言。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君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松柏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及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一、起诉书有关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背离了客观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从事实角度来看: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xx天昊石化发展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春华的证词和相关证据,xx天昊石化发展总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独资企业法人,不具有国有公司的性质和特征,被告人李松柏行为当时系该公司业务部部长,依法不属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起诉书认定李松柏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没有事实依据。
2、从法律角度来看:刑法第93条对准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李松柏所在的xx天昊石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了李柏不可能具有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起诉书有关被告人李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认定,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规定。
二、本案30万元的款项属性(即归哪家公司所有)是认定本案罪与非罪及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核心。现就30万元发表以下意见:
1、根据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起诉书认定30万元的权属归天昊公司,缺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从证据的相互印证角度分析,该款应属xx广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所有,所以被告人李松柏的行为不构成对天昊公司资金的挪用,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李柏的行为使其与张文忠及广汇公司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李柏已于2002年12月向广汇公司偿还了30万元款项。这也间接地证明了广汇公司是31.6万元的所有人,在法律意义上表明李松柏出借的30万元已不是天昊公司的款项,否则,李松柏则不可能偿还广汇公司30万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柏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无罪证据的客观性。在有罪和无罪证据完全相悖,相反对立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李柏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李松柏无罪,这完全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以上辩护意见诚望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xxx
2004年12月20日
长: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论。公:法庭辩论要点
一、关于30万元的归属问题。检察机关认为在本案中,毛杰之所以能够顺利的拿到三十万元钱,是靠的李柏所开具的天昊公司的介绍信,这就说明,这三十万元的货款余款,不管在之前天昊与广汇公司存在着何种的调帐行为,其仍为天昊公司所有,所有权仍为天昊公司。其与广汇的各种调账只是他们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无关。只要这笔钱实质上还在天昊公司的账目上,就是为天昊公司所拥有,李松柏挪用这笔钱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
二、关于李柏的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李柏挪用在主观事实明知其行为的性质的,其在其朋友毛杰的要求下,自动的开局了空白的介绍信,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人员,他是完全知道他这种行为的违法性的。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未受到任何的欺诈和胁迫。并且在毛杰将现款20万元归还于他后他为及时将这笔款还于公司。而是由于个人花销,情节尤为恶劣。这有其在检察院作的供述为证。
三、在本案中李柏挪用公款达30万之巨,时间长达五年,所挪款项直至案发都没有归还给公司,情节十分严重。并且在期间其行为被公司会计人员看出问题时,仍不及时的说明原委,而是伙同张文忠通过虚假的手段掩盖事实真相,企图蒙混过关。且在庭审过程中,推翻其在检察院所做的供述,百般狡辩,企图掩盖其罪行,主观上没有一点认罪态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长:被告人有新的意见吗? 被:没有
长:辩护人有新的意见吗? 辩:论词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所说的有关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一说,辩护人已在刚刚的辩护意见中论述的很清楚了,在此为了节省法庭时间我就不再一一列举了,那么下面辩护人就针对30万元的款项属作以简要阐述:
一,从被告人李柏的供述和2000年1月5日“交待材料”,毛杰2003年12月17日“情况说明”,张文忠2004年4月1日致天昊公司的函相互印证了将31。6万元调整给广汇公司的原因事实,即该案所涉石脑油业务是违规业务,为了规避中油集团公司的检查,首先要避开天昊公司与玉门炼油厂的款的项结算,将该款调至天昊公司的联营方广汇公司。
二,天昊公司调账的财务凭据,作为书证,客观的记载了调账的事实。这一书证表明了以下两个事实:1,天昊公司事实上已将31.6万元作为广汇公司代xx炼油厂付款,并从广汇公司在天昊公司帐上的预付款中予以了扣除,这就意味着广汇公司是玉门炼油厂帐上31.6万元的所有人。2,虽然天昊公司在2001年3月27日才予以调账,但这一冲抵预付款的调账是客观事实的账面反映,而且调账的事实也得到了2002年3月天昊公司与张文忠书面核账时的肯定。
三,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那就是天昊公司2004年3月31
日致七里河检察院《关于李松柏一案有关问题的函》中有关“李柏安排将xx发油后的余款31.6万元进行业务调账,并征得广汇公司经理张文忠同意后,由广汇公司将171.6万元与天昊公司结算”的内容及该函所附的张文忠重新认定的附件,间接印证了上述事实。
综上可见,辩护人所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31.6万元的款项归广汇所有,而公诉人却仅凭一张介绍信就说31.6万元的款项属于天昊公司,是不是有点太片面太草率了呢?我国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孤证不能定罪。由此可见,公诉人指控有罪的证据极不确实极不充分,未形成证据链,依法构成了指控证据不足,所以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审判长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长:公诉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有罪辩护,现在又推翻证言,认罪态度恶劣,希望法庭从重处罚 长:被告人有新的意见吗? 被:没有
长:辩护人有新的意见吗?
辩:本辩护人就以上事实作以下总结。
一,以上所有的证据都相互印证了31.6万元的款项归广汇公司所有,而被告人行为当时系天昊公司的业务部部长,公诉人指控其构成挪用公款罪从何而立。
二,从整个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不难看出,整个事件是由广汇公司总经理张文忠刻意隐瞒所造成的,被告人李柏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之一。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与广汇公司及张文忠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借贷关系,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松柏作出公正判决。审判长辩护人总结完毕。长:公诉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没有
长:被告人有新的意见吗? 被:没有
长:辩护人有新的意见吗? 辩:没有了
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以上辩论,控辩双方观点明确,对于控辩意见将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进行认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长:被告人李松最后陈述。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首先,感谢审判长给我做最后陈述的机会。
我基于朋友关系,将以调账至广汇公司的30万借给毛杰,我知道这种行为欠妥。后来,我问朋友借了30万,并能主动及时地归还这笔欠款,我的主观态度是积极的。为了还这笔钱,我已是家徒四壁,况且家中还有嗷嗷待哺的孩子等待我抚养成人。因此,我请求法院鉴于我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依法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也将无怨无悔。
我说完了。
长: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书记员:(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长: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李松柏到庭。
长:被告人李柏挪用公款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柏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证人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链,相互之间不能证明被告人挪用30万元货款的所有权是归xx天昊公司还是xx广汇商贸公司所有,故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长:被告人李柏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长: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闭庭。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书记员:请公诉方、辩护人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