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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这是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及其职权、职务履行的规定。
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数,公司法并未规定,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
比较该款与公司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主要是由于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而“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应理解为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并非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二、董事长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的职权有两个方面:一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是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履行
该规定是公司法中新增加的,依本款规定,在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权。其中的“不履行职务”,主要指可以履行职务,但因主观原因未实际履行的情形;“不能履行职务”,则指因客观原因,造成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实际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