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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讨论稿)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市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居高不下,仅怀通高速公路、&&电站、&&电站&&电站等几个重点工程需占用耕地1070公顷,现已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600公顷,已竣工即将验收的土地开发新增耕地300公顷,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缺口约200公顷;根据“十二五”规划,2012年我市各项建设项目预计占用耕地200公顷,因此,补充耕地的任务越来越重,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确保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协调统一。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保障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不断加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产生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基本能保证
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不断增大,为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形势,调整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努力化解我市因补充耕地指标不足而影响建设用地报批的矛盾。
二、明确职责,积极主动配合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以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为中心,明确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服好务,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服好务。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评价;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受理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和项目上报立项、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市级土地开发项目的资金组织;开设耕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专户,对上级有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等进行核算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和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评审等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考察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预算执行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4.市农业局负责参与项目选址现场踏勘并出具选址意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土壤情况进行取样检测,并提供《土壤检验结果报告单》、《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书》。
5.市林业局负责参与项目选址现场踏勘并出具选址意见,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为备选项目提供可以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6.市水利局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前提供项目区水文条件资料;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
8.市物价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采集的相关地方材料价格确认依据。
9.市公安局负责项目所需炸材物资的管理和协调炸材物资供应及安全工作。
10.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项目施工所需油料等物资的供应。
11.市发改局、监察局、农办、扶贫办、环保局、畜牧局、农机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职责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选址申报工作;项目施
工期间的协调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管护措施,做好管护工作。
三、严格管理,规范有序推进
1、严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审批
全市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复垦项目必须入库后才能申请立项,必须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按规定分别报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审批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未利用土地开发,要从数量、质量、生态协调统一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角度统筹选择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未利用土地开发,鼓励社会投资,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逐步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市场化良性运作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实行田、水、路、林、村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着力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加大农村废弃建设用地(含废弃宅基地)整理力度。
加大土地复垦力度,积极组织对在生产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自然灾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2、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施工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全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施工招投标方案的审定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二)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项目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严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项目资金,扩大使用范围。
(二)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滞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质保金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承担单位要预留10%的工程施工费作为项目建设质保金。项目验收一年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的沟、渠、路等主要工程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再拨付质保金,复检结果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地力投入。为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在项目资金中要专门列支后续补助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适当年限内,给予土地使用者培肥地力和后续管理补助。
(三)建设项目依法占用了耕地的,要扣除建设项目所占耕地的良种补贴和农补资金;新增耕地落实了耕种,种植了粮食作物的,享有良种补贴和
农补资金待遇。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
市政府将各乡镇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管理考核。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每年对完成数量、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实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