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_安全管理20条红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7: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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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4、一风吹排放瓦斯。

5、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2、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电机车司机违章驾驶。

13、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4、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15、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16、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7、职工接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及补考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井下从业人员(四级)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18、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9、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20、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违反上述20条红线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5、“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6、“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7、“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别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8、“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业或漏风是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采煤工作面进行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12、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13、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4、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15、第十五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16、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各矿、矿建处负责培训、考核人员。

17、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井下四级从业人员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签名单)上签名认可。

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18、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19、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20、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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