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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卫生局关于下发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时与县卫生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纪律,完善制度,改善作风,提高效益,现根据将政办〔2008〕32号、将人〔2010〕7号和8号等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卫生部门实际,重新修订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行
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年休假,应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作和休假制度的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股联系。
二、完善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条件
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二)请(销)假程序及报备手续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均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1、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时间一天以内向股长请假,各股室股长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应向局长请假,以上请假均应向局办公室报备;请假时间一天以上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局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正职领导请假应由局长批准,同时按规定应向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备;副职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3、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请假应由局长批准;副职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会议和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培训请假
1、卫生局召集的各种会议单位领导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局办公室告知。
2、各医疗卫生单位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外出办事应报卫生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通知复印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销假手续
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请假期满,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培训返回后要及时向局领导销假。
(五)严格请(销)假纪律
1、各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经准假后,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2、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并通报。主要领导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若本单位出现重大事故的,要从重追究领导责任。
(六)请假工资等待遇问题
各单位工作人员休完年休假,事假超过8天,还需请事假或请病假(三天以上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疾病证明),按县人事局,财政局将人〔2000〕43号、国发〔1981〕52号等文件规定,停发津贴及扣发基本工资。
1、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通工)标准执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按有关文件规定扣发基本工资。
以上规定解释权由局人事股负责。
关于印发《乐清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更好适应有关制度变革,经局领导班子讨论,进一步完善了《乐清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乐清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考勤纪律,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请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
二、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
1.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报局长审批。需上级组织或领导审批的,按规定办理。2.局机关中层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审批
1.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局政工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政工副书记审核,报局长审批。2.各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相关事项
(一)各工作人员平时事假的时间,先在年休假中扣除,如超出年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费外出人员按《乐清市卫生系统进一步规范公费外出活动的若干规定》(乐卫发〔2009〕42号文件)执行。
(三)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一式一份,请假手续批准以后,交办公室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请假手续批准以后,一份交政工科备案,一份交所在单位备案。不及时备案的,按旷工论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无故旷工扣减工资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卫生局过去制订的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