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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暂行办法
来源: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1-09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资产设备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学院资产设备采购工作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产设备指教学、科研、行政等全院所需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图书资料和一般装修工程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采购程序按照申请、论证、审批、采购、验收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固定资产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和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财务审计处、纪检监察室、院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管。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采购的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采购的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资产采购的申请,编制学校资产采购计划,依据学院批示,组织实施全院资产的采购工作。
(三)负责组织或督促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采购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组织资产采购合同的签署及执行,负责采购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论证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审批
(一)教学、科研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每年年底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报教务与科研处汇总并会同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院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采购。
(二)行政办公家具、设备、图书资料等其他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每年年底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报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学院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采购。
(三)各教学、科研、行政部门在学期中临时的零星设备采购,在落实资金后,由申购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采购。部门申购要提前计划,一般在设备使用前20天申报采购计划,以保证招投标和其他形式采购所需要的规定时间。
(四)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等资产的采购要求严格按国家及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五)使用单位提交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品名全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需配备附件及主要用途。如为单一来源或订制等特殊情况须说明。装修工程须有详细技术要求、材料明细和预算。
(六)采购设备计划变更必须由申购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按申购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论证
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或大批量(50万元以上)购置资产设备时,使用部门提报申购计划前必须先向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购资产设备的必要性及购入后使用情况的预测分析;
(二)所购资产设备的先进性;
(三)资产设备的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培训、配备情况;
(四)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五)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学院,为学院审批购置计划提供依据。
第四章
采
购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学院资产采购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采购的依据为最终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
第九条
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编制集中采购预算,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依据学院批复的采购计划按规定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二)学院组织采购。除政府采购外的其他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1)资产设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批量采购同类别的设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国家法律规定要公开招标的。
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竞争性谈判
(1)资产设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3)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4)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6)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询价。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5.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采购小组现场考察。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且采购数额低于竞争性谈判数额的资产设备采购,可组织采购小组进行现场采购。
第十条
救灾或突发事件的应急采购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在组织应急采购的同时,应办理和完善相关采购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学院派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采购小组(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采购。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和不同的采购方式,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评委或谈判、询价、采购小组(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负责资产设备采购的考察、谈判、询价、评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复为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学院派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采购小组(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与采购评判。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十四条
确定供应商后,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核、签订合同。合同由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并加盖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印章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采购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合同存学院档案室和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第六章
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的资产设备验收按《山东交通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的采购由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各有关资产采购人员及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审等部门检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