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外出务工人员发展党员工作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发展党员工作开展情况”。
石林彝族自治县外出务工人员发展党员工作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重要意义
第二条把外出务工人员的优秀分子凝聚在党的周围、吸收到党内来,对于新时期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目前,党员老化、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外出务工人员多数是青壮年,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他们在通过外出务工实现脱贫致富的同时,也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成为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
(二)培养农村后备人才的需要。通过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使优秀农民工成为党员、使优秀农民工党员成为村干部,能够拓宽党组织选人用人渠道,解决部分村党组织后继乏人问题,有利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
(三)促进劳务输出产业发展的需要。吸收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便于党组织加强对外出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外出人员的争先创优意识,提升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外出人员在劳务输出市场的竞争力。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三条区分外出务工人员所在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党组织,为发展党员创造条件。
外出人员相对集中,外出正式党员3人以上,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以同乡会或有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为依托建立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负责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
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但用工单位建有党组织的,由外出务工人员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党组织牵头操作入党的相关程序,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委托流入地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向其寄送《关于协助抓好外出务工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用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零散外出的务工人员,由流出地党组织参照流动党员管理方式进行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向他们发放“发展党员联合推荐表”,实现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实行发展苗子“联推”,积极分子“联育”,政审考察“联动”的办法,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公安、劳动就业等部门要协助基层党组织摸清外出务工人员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掌握务工处所、从事工种、文化程度、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台账。按照掌握的底数情况,制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计划,将能人、技工、模范公民培养为入党积极分子。坚持发展标准,按照党员队伍年轻化、知识化、技能型、能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发展要求,在流动人员中找有文化、有闯劲的年轻能人,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确保发展的党员年龄、学历、性别、民族等结构进一步优化的目标。
第五条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团结统一、接力持续”原则,流出地党组织的培养过程对流入地党组织的培养继续有效,体现持续性,不能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形成“壁垒”或“割据”,出现“两不管”的“真空”地带。
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期间,劳务输出单位、用工单位、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培养措施。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吸收预备党员等关键环节,有关党组织要协商沟通,统一标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接转制度,有关党组织之间要相互承认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对用工单位发生变化或回原籍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转接档案,使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掌握有关情况,跟上教育培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原则上,申请入党的外出务工人员流出到县外、地点相对固定、表现突出且满一年以上者,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外出务工人员被确定
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按照“由哪个党组织发展就以哪个党组织为主”的原则进行教育培养,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端正入党动机。
由流出地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按照“一方牵头、两地培养”的要求进行。在确认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流出地党组织要发函征求流入地党组织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应暂不列为积极分子;在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期间,流出地党组织除要明确两名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要求务工人员定期汇报思想工作外,流出地党组织还要向流入地党组织寄送《关于协助抓好外出务工人员XXX入党工作的函》,委托流入地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受委托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外出务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们谈心,随时帮助他们进步。
(二)经常组织他们听党课,对他们进行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并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活动。
(三)给他们分配一定任务,有意识安排到急、难、险、重岗位上,加强锻炼,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劳动技能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每季度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外出务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并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七条在外出人员中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严格发展党员程序,在健全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失误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外出务工人员的特点,建立“多点考察”、“两地公示”制度,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一)“多点考察”,对确定的发展对象,既要到用工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又要到流出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既考察工作圈,又考察生活圈和社交圈;既考察8小时工作内,又考察8小时工作外。
(二)“两地公示”,即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分别在用工单位、流出地进行公示,接受两地党员群众的监督,在吸收预备党员时,综合发展对象在外表现情况,党的知识测试成绩,培养人鉴定等多方面情况全面考察把关。
第八条落实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进行教
育和考察。要经常听取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预备期满符合条件的,要按时办理转正手续。
第九条外出人员流动频繁,活动区域广,接触社会面广,易受社会上各种思潮影响。在发展过程中,本着审慎原则,严把 “四道关口”,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一)严把入党动机关。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党组织派员与其谈心,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状况,生产经营等情况并记载培养考察情况,向他们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在预审和审批阶段,党委、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情况介绍,严格按党员标准考察发展对象。
(二)严把现实表现关。外出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是发展中把握的重点。要采取“一看二访三谈”的办法,一看:即看所在组织的鉴定,特别是公安机关、工商、税务部门、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看他们经营档案,看有无偷漏税和违法行为;二访:即访问所在地党组织和执法执纪机关,了解他们在当地的表现;三谈:即与外出人员一起打工的同事或经商的员工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为人,通过全方位了解,为发展对象真实定位。
(三)严把品行作风关。凡作为发展对象的外出务工人员入党原则上务工经历要达一年以上,对发展对象要严把品行作风关,做到“组织满意、单位认可、群众公认”,塑造外出务工人员队伍良好的形象。一是联系培养人要为发展对象进行“品行鉴定”,培养人要在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上如实鉴定包括道德、品行、作风等在内的意见,达到“组织满意”;二是委托务工所在单位定期出示发展对象工作期间的品行鉴定材料,突出“单位认可”;三是建立群众测评机制,体现“群众公认”,条件许可的委托用工单位组织群众对发展对象的品行作风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反馈流出地党组织;条件不许可的利用春节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机会组织外出人员和当地群众对发展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严把党员大会表决关。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虽然表现不错,对家乡的工作支持大,但还是应该严格按要求开好党员大会,充分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大多数人的意见,表决时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确保表决真实有效。
第十条各基层组织要把培养、吸收外出务工人员入党工作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针对部分基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外出务工人员不宜发展,发展无用,难以发展等认识误区,通过会议、督查等形式,提高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发展党员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坚持发展党员的 “十六字”方针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真正把靠得住、有本事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绝不能降低标准,盲目发展。
第十二条相互促进、合力发展,注重配套联动。
(一)要与推动日常发展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建好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对象的档案,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资格审查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及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建立流动党组织等做法,加强外出党员的管理。
(二)要与党团共建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三)要与推动劳务输出结合起来。既要抓好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又要积极主动抓好劳务输出工作,做到互相促进。
(四)要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起来,鼓励已经积累一定资金的外出务工人员积极回乡创业,为家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马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