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耕地占用税税率表”。
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6年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正于此背景下,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条例的修订。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建设项目快速上马,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和粮食生产的严峻危机。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2003年我国粮食产量降到了1990年以来的最低点,粮食供求形势严峻,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调控,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20年来,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后的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当时规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已均不到1%。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三)有利于公平税负
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范围。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实现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规定
新《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是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六、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 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继续分为三类三个标准,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八、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
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减税范围
1.农业户口居民在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九、农田水利用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的规定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用有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十二、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十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权限
根据省政府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十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
根据新《条例》和省政府皖政[2008]36号文件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五、耕地占用税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