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朝阳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6: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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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朝阳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提交2010年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区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监督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京质监质管发[2009]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决定于4月1日至4月25日开展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2009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范围和要求:

(一)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含2009年12月31日)在本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都在本次提交自查报告范围之内。

(二)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本区获证企业应在2010年4月23日前向其注册所地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网站内填写版),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含插页)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等),1份;

6.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7.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我局于3月29日至3月31日将以发“通知”的方式部署年审工作。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在“通知公告”栏内下载相关电子版年审材料填写、打印后报送质量科备案(1、关于开展朝阳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2010年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通知;

2、2009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填写版;

3、年审自查报告填写参考模拟版)。具体网址:http://cy.bjtsb.gov.cn/

(二)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时间和地点:

1.企业提交年审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具体时间:4月1日~4月23日。为了方便企业减少等候时间,请验配眼镜和其他眼镜企业于4月15日前提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请其他各类工业企业于4月20日前提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请企业尽早完成提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工作。

2.年审办公地点:

(1)工业年审办公地点:局办公楼215室;

(2)为方便眼镜企业年审,我局将派工作人员在北京市眼镜市场眼镜大厦709室办理企业提交年审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事宜。在北京市眼镜市场和名镜苑眼镜市场及附近的商户可到上述地址递交年审材料。

3.具体办公时间:

(1)局办公时间:上午:9:00-11:45分,下午:13:15-17时;(2)眼镜市场办公时间:上午9:30-11:30分;下午:13:00-16:30分。

4.我局实地核查工作时间:5月4日~5月29日。

三、自查报告审核工作要求:

(一)我局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正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我局4月25日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后,将对参加年审10%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1.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2.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3.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5、在筛选出上述4种情形企业后,我局将采取各类企业平均抽取的方式确定实地核查对象。

(三)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我局将在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四)实地核查我局将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4.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5.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6.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7.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五)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2.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3.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5.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7.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8.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六)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同时经办人签字。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八)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联系方式:

质量科:电话:85579681、85579693(眼镜市场年审组),85579695(其他工业企业年审组);传真:85579694 工业年审办公室(局215室):电话:85579606、85579607;联系人:魏进生、朱硕。

眼镜市场办公室(市场709室):电话:13901363365、67312048;联系人:王长清、李蔷(眼镜市场办公人员);

质量科邮箱:cy_zlk@bjtsb.gov.cn

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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