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推荐)_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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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虞国税外„2005‟17号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提高汇算清缴的申报率和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的对象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1 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凡在2004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2004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内,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企业申报时间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本局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缴税款缴纳入库。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2 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税务机关审核时间

本局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

(一)申报方式

1、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应对200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在通审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后,携带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申报软盘交本局811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4月底以前将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通过远程申报系统(青鸟申报软件)向本局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应补缴的税款。

2、委托代理申报。

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社会中介机构应对纳税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审核,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代理企业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出具查帐报告,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向本局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 3 料及申报软盘,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税款。

(二)申报资料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三份),包括:(1)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B类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预售房地产时,填写此表,房地产销售开始,填写A表。

(2)附表:

1)《营业收入表》(A01);

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 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

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 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 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

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 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

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申报表》(A14);

2、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1)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调整后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股东权益增减明细表; 6)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7)利润分配表;

8)分部报表(业务分部);9)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其他资料

(1)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提供批文复印件。(2)工资、福利费税前列支资料: 1)企业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性费用列支申报表。(3)借款利息税前列支报送资料: 1)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申报表;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如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有关借款合同(协议)、收到借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 4)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税前列支。)

(4)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报送: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2)上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即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A09表);

3)待弥补亏损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4)稽查局、纳税评估科检查、审核相关资料(有调整的提6 供)。

(5)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的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抵免。

(6)当年发生财产(坏帐)损失并在税前列支的,应提供财产(坏帐)损失税前列支申请审核资料:

1)税前扣除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表1);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申报表(表2); 3)财产(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表3);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表4); 5)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明细表(表5); 6)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表6);

7)申请财产损失或坏帐损失的需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包括财务处理、董事会决议及其他资料等);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调查汇总表(已在虞国税外„2005‟3号文件“关于财务数据披露”事项中作了布置,企业必须按实填报)。

(8)年度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企业自行申报年度所得税 7 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非法凭证明细表》;如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由中介机构填写。填写后作为申报资料的附列资料必须一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9)其他税前列支项目申报资料。

1)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但应将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否则按税法实施细则规定计算折旧。

2)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算折旧的(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及原因加以说明,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 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附送以下资料:

a、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技术开发费预算(由县以上科技部门认可);

b、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c、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项目费用归集表、相关费用发生额发生的有效凭证及支出明细表(包括本年及上年发生数);

d、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申报表;

e、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和会计决算报表; f、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g、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汇算清缴的审核

本局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附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我局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需要办理退税的,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提出退税申请,按照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五、法律责任:

企业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申报,应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9 正确性负法律责任。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外,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依法处于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涉外企业 所得税 汇算清缴 通知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2日印发 排版:施敏芳 校对:严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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