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7号._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5: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7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 97 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2 月 8 日市委第 108 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 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 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 15 号 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 办法》(国土资发〔 2007〕 27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

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 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 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 迁等。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 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签订委托合同, 并按合同支 付管理费。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 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国家、省、市政府 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 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 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 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 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 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

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 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 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 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 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 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各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属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 导和统筹管理。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 业务指导,统筹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 理。市与县(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 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约定土地收储、整理和收入分配,进行县(市区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 是市政府实 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规 划储备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土地储 备实施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市储委会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 储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市储委会的日 常工作;指导、统筹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

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 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

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 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 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 况等编制。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 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机 构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 统筹编制全市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储委会审议批准 后,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同时送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三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 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

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求;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 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5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 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政府储备范围:(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 征用、转用的土地;(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

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 营性用地的土地;(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 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 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 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十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 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没收的土地;(十三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当编制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后 实施, 县(市 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四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 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六计划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七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用地开发 要求等土地交易条件说明;(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土 地储备机构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报批组件,负责支付相关税费 和征地拆迁费;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县(市区政 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 并及时拨付,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征地和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 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 需按规划完成土地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 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 规划储备土地范围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规划、国土、发 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拟定。经市储委会批准后,规划部门负责组织 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 负责核发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纳入规划储备范围内的土地, 暂停规划选址定点、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控户籍迁入 和土地用途变更等。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储备土地红线范围, 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 续,核发作为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并完成所需的其他登 记手续。

土地储备权属证书由国土部门统一印制,记载事项为:(一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土地储备机构名称”;(二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三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四储备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五记事栏中注明“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经申请进行土地储 备权登记”;(六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七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 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 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二土地置换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交给土 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按用途不变和等价原则,在储 备土地中拟定另行选址置换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相关 手续,置换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 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 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 同级政府批准确认。政府计划收购的国有存量土地,土地储备机构 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收

购补偿价格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一收购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规划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 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据该项目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和规划用途评估 价的算术平均值,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评估价含地上建筑物价 格;(二收购除第(一项情形以外土地的,按照该项目原用途评估 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若按原用途的评估价低于土地使用者原取得 土地的费用,则按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 格。

(三以土地储备制度处置政府资产等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或者 有权部门批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第二十四条 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 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第二十五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 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城市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 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 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 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 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 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其中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公 司根据委托协议,还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储备土地 设定抵押融资,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 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 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 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包括:(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二 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 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 用;(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 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供地。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当

根据土地面积、用途、建 设规模、储备支出、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等进行 评估。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交易底价和 起始价在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 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 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确 定。起始价报市储委会集体决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交易机构 组织交易,具体事项由双方约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后,由土地交易机构配合国土部门负责催缴 土地价款,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土地使用者移交土地,国土部门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第三十五条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省、市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 定书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 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11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 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 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支出;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 2%计提土地 储备管理费; 按照完成委托事项直接支出总额的 3%向受土地储备机 构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公司支付管理费; 按照征地费总额的 2%向征 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 按照拆迁费总额的 2%向拆迁实施单 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上述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采取预提支付、审计后结算,不得再计提其他费用。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办法,积极为土地储备 12 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不履行职责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 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相关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交易机构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2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 府令第 29 号)同时废止。13

下载《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7号.word格式文档
下载《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7号..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