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申报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_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4: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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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全部职工、雇工,或者公司下设项目部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适用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公司、项目部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项目部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或者项目部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十条 公司或者项目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公司或项目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或项目部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或项目部偿还。公司或项目部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十一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项目部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三份,提交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按调查报告实际情况审核后盖公司公章,自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同时由项目部填写《常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工人或亲属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项目部章后提交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按调查报告实际情况审核后盖公司公章同意确认申请。并由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报送相关单位,自事故发生30内向事故调查股报送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公司工程部根据调查报告确认属于工伤,方可同意工伤事故备案及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部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一个月之内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一次性算断;保留劳动关系则按月享受相关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生工伤事故后,项目部与工伤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与工伤劳动者达成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全部由项目部负责支付到位。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赔偿费用由项目部先行垫付。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赔偿费用必须按规定先存入公司工伤专用账户。

项目部向公司申请拨付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赔偿费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由公司工程部审核签字的项目部财务领款单;

2、工伤人员在项目部领款的手续复印件;

3、项目部与工伤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原件;

4、项目负责人对公司写出工伤事故一切后果及工伤人员后遗症由项目部负责到底的相关书面承诺书。

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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