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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对现代证据的启示
周襄王二十年(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呕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在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提出的理由是:“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出自《国语•周语》的一个典故。从中可看出,文中记载了周襄王主张父子之间不可相互告发,否则就是有罪。这是可追溯“亲亲相隐”制度最早的萌芽。然而最早提出且使诸国将之付诸实践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间有着最亲最融厚的血缘关系,是天性之爱,俗话说虎毒还不食子呢!所以,对于崇尚周礼的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父子之间相隐是理所当然,符合人情伦理。从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
中国历代各朝倡导以孝治天下,孝忠礼义廉,孝为首。亲亲相隐正好符合了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需要。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历代各朝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又有所改善。到了汉朝,“亲亲相隐”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由此可见,在汉朝除了在尊亲属隐匿卑亲属时对死刑案件有所限制外,其余类型的案件亲属之间都可以隐匿。后来的历代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除了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以减轻处罚。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衍生和发展,是以维护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然而在如今的文明发达的21世纪,我们是应该对旧时代的“亲亲相隐”如糟粕弃之如履,还是应该将之加以改造,取之精华,融入到刑法制度中,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出一份力呢?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尽管古代的中国和新时代的中国有着很大的不同,无论在经济抑或是立法理念上,都不是可同日而语的,但是他们却有着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继承和发扬着一直从以前到今的文化思想,就是百善孝为先。中国虽然随着时代的脚步发展,思想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骨子里却有着中华五千年的人性理念,其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未变。如今我们可以对之加以批判和继承,为今所用,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服务,为打造和谐社会服务。
亲情,是每个人一生都无法割舍的情感。无论身处何处、在干什么,在心底的一处总是留着一个位置,那是亲人的所在,是此生的牵绊。“亲亲相隐”中蕴含了人性亲情的理念,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情谊,是时时刻刻存在的,不会因何事而改变。血溶于水,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亲人是个特殊的存在,如果看到亲人受到伤害,我们会
恨不得是自己代之。即使自己的力量在怎么渺小,也希望能保护亲人不伤分毫;即是亲人做错了事,依然为他遮挡、隐匿。“亲亲相隐”就是以此为基础,维持亲人之间的信任和情感。如果亲人犯罪而告发,只会让他们之间相互猜疑、猜忌,从而疏远。如果连亲人之间感情都这样,更何况是连血缘关系都没有的普通人之间呢?即使是再亲密的朋友也会出卖,只为了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那又谈何建设一个和谐友好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只会让社会处于一个更加混乱的状态,人性也会泯灭,致使社会再无亲密感情可言。
现如今,有人对“亲亲相隐”完全否决,认为它是封建社会的糟粕,会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甚至会纵容一些罪犯,使之更加猖獗。但这只是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将它弃之。随着时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相信侦查技术和破案水平会更加全面和进步,而不是靠着亲人之间的告发而破案。如果将该制度作为一项权利,规定适用范围,利用到刑法制度中,而不是照搬古代的做法,取之精华弃之糟粕,从而会将精华发挥到极致。
要将“亲亲相隐”更好的应用到刑事立法中,就应当规定好其适用范围,而不是像古代的全部亲属基本上都可为之隐匿。无论是亲属相隐的主体范围,还是罪行大小的范围,我们都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能更好的实施利用。
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以法律将人们阻隔在亲亲相隐之外,只会让犯了罪的人更加失望绝望,从而心理扭曲,做出更加不可饶恕的罪孽。如果
亲亲可以相隐,则促进亲人之间的信任,而且能让罪犯在良好的环境里改造。但是亲亲相隐,也要在适当的亲属之间实践,并不是每个亲人都可以隐匿。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每个人的至亲,也是每个人无论如何都不想伤害的对象。在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如果规定可以相互隐匿,是每个人都希望看到的事情。如果要去告发他们,虽然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公众利益,但却让自己受尽心理上的煎熬和世俗的唾弃,出卖亲人的人是任何人都无法接受和容忍的。大多数人宁愿隐匿亲人,也不愿告发,如果要制裁,全家都要受到惩罚。法律的制定本来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就会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而且亲亲相隐维护的是亲情关系而不是封建伦常关系。将亲亲相隐引入到刑事立法中,作为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规定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可以得相匿首,会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积极影响。当然,三代直系血亲可以相隐,并不是说任何犯罪都可以隐匿,这要归结于罪行的大小而定论。现在,就要讨论一下应当如何规定罪行的限制,才可以亲亲相隐。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这些罪行是如何的人神共愤,连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无法让人容忍!这种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罪行应当规定是不能亲亲相隐的,否则只会让社会秩序更
加混乱。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国家,就是生养自己的地方,血液里流淌着爱国的情感。叛国,是任何一个爱国的人都无法容忍的,即使是亲人也不能叛变自己的国家。国家国家,无国何来的家。所以,叛国罪也应当不能相隐,我想这项规定是每个人都不会反对的,因为这样的亲人已经是破坏家庭的罪人。
亲人之间的情感是建立在信任和爱护的基础之上的,对于亲人的犯罪隐匿有时是爱而非纵容。但是有些犯罪却是不能隐匿的,那就是乱伦。“亲亲相隐”本就是为维护亲情、维护伦理关系,乱伦罪和它不管从哪个方面都是悖道而行的,违反了“亲亲相隐”设立的初衷,这也是法律和亲情都无法忍受的。
还有一项,是不能隐匿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贪污和挪用公款,是将人民的利益弃之不顾,如果亲人放之任之,只会让其更加放肆猖狂。对于中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人员贪污,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蛀虫,噬咬着人民的血肉,这是不容存在的。当然,贪污和挪用公款,应当按照金钱的多少和地方经济情况而规定能不能相隐。
有人认为亲亲相隐是窝藏、包庇罪犯。我不得不承认,是的,是在窝藏、包庇罪犯,但也是相对而言的。但是我们不能为了个别的正义而伤害亲人之间至真的感情。也许我们要在法律和亲情只将做出选择,当处于两难境地时,我们大多数情况是站在亲情一边的。对于一些罪行稍微轻的犯罪,我们不能将相隐归之为窝藏、包庇罪犯,而是
在保护亲人,不让其受到牢狱之灾。
或许,我们应当将亲亲相隐至于人民的议论中,由公众来决定在什么范围之内可以实施亲亲相隐这一原则。“亲亲相隐”原则并非在封建社会才使用,在现代社会仍具有其可取之处,我们不应该否认它在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当“亲亲相隐”得到恰当的应用,将会对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