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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 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 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
(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
第八条 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分五个级别:
第一处分级别(最高):解除(开出)
第二处分级别:撤职(待岗)
第三处分级别:降职(调岗)
第四处分级别:警告(严重警告)
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批评
(二)经济处罚分五个级别:
第一处分级别(最高):扣罚个人工资3000-5000元并降一级工资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二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1000-3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三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500-1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四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300-5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扣罚个人工资1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三)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下者,责任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赔偿金;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上者,由工程部、财务部研究提出赔偿金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管理部门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
给予第一解除行政处分,如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同时需要处罚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二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三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三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四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四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三章 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与处理标准
第九条 为了使员工明确范围,特制定一下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以方便员工对照检查,更好地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分级
安全事故:
(一)重大安全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是造成2人重伤的事故;
(三)一般安全事故:是造成1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质量事故分:
(一)重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恋事故;
(三)一般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质量事故;第十一条 员工友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
(二)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
(五)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
(六)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七)任何时候以欺骗的手段,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入职的;
(八)聚赌、斗殴、嫖娼或吸毒的;
(九)偷窃、盗用、藏匿、故意损害或未经许可试图从公司取出任何属于公司或任何公司有关人士的财物;
(十)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十一)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30天;
(十二)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指使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直接管理部门领导;
(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八)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
(九)经查证属实,批评、警告教育无效的(包括拒不承认错误,不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的);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特别情节严重,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经过二次以上催促均未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的;
(三)缺乏工作质量意识,二次以上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包括一次因招投标工作失误而造成投标失败等);
(四)未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窃取公司机密信息及资料;
(五)不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发票、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
(六)对公司调查事项隐瞒真相、出具为证,影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七)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流程(包括永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单位项款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或违规错误指导下属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采购材料、设备出现错购,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等不负责任过失行为;对原材料或送检不合格等重大资料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沟通最终导致验收不通过等过失行为。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待岗)或降职(调岗)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屡次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处分级别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权限操作,造成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包括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的进度、预结算编制;没有及时审核班组工资、专业分包进度和结算;未按程序要求办理本部门间、公司各部间、本部与项目部、业主等单位相关文字、通知、文件的传阅、收发、登记工作,未及时呈送申报的;项目部或职能部门经理(主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就已招聘入职上岗的;项目部或职能部门经理(主管)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员工的辞职、辞退手续的;《员工入职及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员工离职办理程序》)
(二)部门经理(主管)未能按照公司要求、通知等准时完成所布置的工作;部门经理(主管)未能有效率型管理下属职责(包括选用、指导、激励、考核、解聘等领导工作),出现部门投诉和纠纷的,令该工作不能开展或完成;
(三)发放、传播没有事实依据或不负责任的信息和消息,影响和混校领导的决策;
(四)在不恰当场合擅自谈论、泄露公司内部工作机密及资料的;
(五)对突发性事件绩优孙公司权益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六)采用不实理由请假,影响工作的;
(七)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损坏公司资产的;
(八)所管辖工程应不检查或检查过程中明显不细致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流于形式应付了事等个人原因造成的工地经常出现同一类型的错误或未能检查出此类型错误的。
(九)工地评优评奖过程中未能及时提示、检查、指导、跟踪等人为原因造成评优评奖不通过的。
(十)遗失经营、经济、工程之重要文件或工具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撤职(待岗)或降职(调岗)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屡次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处分级别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总部员工在当班时间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私自离开办公区域(指公司办公区)外出办私事;如部门经理检查发现每月超过两次以上离岗的,每次离岗视为旷工一天,如此类推;如超过两个月重复出现以上离岗情况的员工,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因个人原因致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缓慢、延误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含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浪费公司财产的;
(五)不服从上级主管对于出差、工作任务内部调配等工作安排的;
(六)工作当中有推诿扯皮、推脱责任行为的;
(七)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工作虚于应付,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九)因工作态度、能力、方式等原因招致其他部门、员工或外部单位、客户投诉的;
(十)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十一)在工作(办公)现场吃零食、看小说杂志、听音乐、打瞌睡、上网聊天及玩游戏的;
第四章 失职过失问责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失职过失问责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问责由工程部和安全部经理联合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二)茂南建安公司属下各项目部员工(项目八大员及电工,操作层及后勤值班)的过失行为问责由该部门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说在部门的主管副经理批准。
(三)茂南建安公司总部人员及属下各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过失行为问责由该部门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所在部门的主观副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茂南建安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正副经理、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的过失行为问责由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总经理批准。
(五)茂南建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行政总监)的过失行为问责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失职过失问责程序:
(一)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问责由工程部和安全部经理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等相关法则进行,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落实补救措施;并对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人提出意见《失职过失问责审批表》。报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其问责结果由工程部安全部联合负责对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责任人执行处理,向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责任人发出《失职过失问责决定通知书》,并向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进行通报。
(二)出现失职过失行为时,部门负责人必须要求失职行为过失责任人和有关其他当事人进行书面说明事情经过,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落实补救措施;并对失职过失行为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失职过失问责审批表》。
(三)《失职过失问责审批表》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其问责结果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执行处理,并向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发出《失职过失问责决定通知书》。
(四)可能给予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等处分的,该部门负责人应责令失职
行为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认识的深刻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五)对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必须向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各部门应将有审批权领导审批的结果和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签收《失职过失问责决定通知书》回执连同责任人书面检讨一并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发文向外通报。
(六)如需要经济处罚的由财务部统一执行。因工作过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第八条第(三)点相应规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七)如需要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处分由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决定新岗位等后续工作安排。
(八)如需要解除处分的按《员工入职离职及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五章离职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人和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超过十万以上的,皆可视为直接主管经理失策,公司有权保留一并追究其上级直接主管的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公司原文件、制度规定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但本办法没有列举的事项仍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关于加强公司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管理的要求》及相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