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_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1: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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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房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

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率暂定为5%.存储额低于5元的按5元存储;5元以上,以“元”为最小计算单位,见“角”四舍五入。职工所在单位亦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住房公积金。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存储率相应进行调整。

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会议决定,报资金管理中心备案,住房公积金存储率可高于5%.第八条职工月工资基数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以结构工资计算,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以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计算;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以岗位技能工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现行工资标准计算。

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住房公积金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存储。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来源

(一)个人存储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支付。

(二)企业给职工存储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在当前尚未建立住房基金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所需资金的数额,按下列筹资渠道列支:

(1)应付集体福利费或按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基金结余;

(2)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及建房投资;

(3)全民企业经财政部门,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

(4)外商投资企业,按统一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给职工存储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在当前尚未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情况下,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预算;属于差额拨款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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