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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亨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亨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七部门联合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是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按规定可以作为被担保人的其他组织向银行贷款而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保款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担保。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担保、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等。
(一)基本建设贷款担保是指为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
进行标准化管理,推进贷款担保精细化管理,寻求更具效率的担保管理机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四)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公司应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为准绳,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行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监督被担保对象保款的使用,将资本、效益和风险综合平衡经营,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亨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各公支机构。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
(二)被担保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被担保人的自有资金与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名单、逃废债企业的;
(七)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行业的;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八条 严格控制对主营业务不突出(俗称“不务正业”)以及乱铺摊子盲目投资和重扩张轻管理的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要素
第九条
担保的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人及其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综合还款能力,结合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保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其中:
(一)基础设施建设一般不超过10年;
(二)工业性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工业性大中小型项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非工业性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
(四)更新改造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五)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申请条件的被担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保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被担保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等,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经担保公司资格初审合格后,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基础资料:
1、《被担保申请书》;
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关键人的身份证;
4、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和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决议书;
5、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6、近三年度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报表及近三个月的报表);对外投资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对外举债明细等;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和上一年度的银行结算帐户流水;
7、现金流量分析及营运计划;
6、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两个以上企业合作开发);
7、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可行性报告(含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等);
8、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承建合同;
9、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10、施工进度表;
11、发展商自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已投入的证明资料;
12、发展商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 保前调查。公司应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同时做好第二还款能力的调查分析。除了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项目合法性等的调查评估外,还要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组织保款项目评估工作,审慎预测项目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评估
(一)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本构成与实收资本、经营历史、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职工人数、结算往来情况等。
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
第十九条 融资方案评估。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全部资金的来源及构成、按计划到位的可能性及与项目投资计划的匹配性,评估项目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靠性及对公司保款的保障能力。
第二十条 项目效益性评估。依据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预测,从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税负、项目建设时期、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推算和预测该笔保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利润测评,重点分析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合作前景评估。主要调查分析被担保申请人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量,对公司的综合贡献度,并对申请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与我公司合作的空间以及为我公司带来综合效益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风险评估。在分析项目自身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公司保款潜在的风险,并针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提出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保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如项目或保款涉及有待澄清、解决的法律问题或与任何第三方有尚未解决的法律纠纷,须进行分析说明。在评估时应逐一说明项目的主要风险,并进行逐项分析、判断。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查意见,对建议支持的保款项目,调查评估岗将所有保款资料和保前调查报告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不贷的,提出充分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章
保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保款审查岗负责固定资产保款项目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被担保人是否符合固定资产保款规定的对象和条件;
(二)申请被担保款的额度是否合规、合理;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时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四)保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五)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保障能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
(七)需法律审查的项目,应由法律事务岗位人员(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保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保款项
314的项目资产和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保款设定保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被担保人股东为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或将其公司股权设定质押担保。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保后检查制度。公司须按照相关保后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保后检查的频率,加强内外账务的核对工作,同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监测帐户资金流,并对大额保款资金支付实施严格审查,监督被担保人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使用保款资金。
(二)参与保款项目各环节的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对保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担保能力以及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项目保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断差异,分析原因,督促被担保人及时纠正。
(四)加强对抵(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公司应落实专责部门和岗位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动态监测,当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低于抵押作价的90%,作为抵(质)押价值下降时应对抵(质)押物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收回此时已成为超比例的保款,及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风险分类。有关规定,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被担保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抵(质)
押物等因素进行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质量。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保款质量监控制度。公司应及时监控保款合同的订立、到期催收、资产保全等情况,至少每季度由管户员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对被担保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动态预警机制。被担保期内,被担保人及其保款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影响保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解风险。
第三十九条 不良保款管理。原则上按五级分类(即把所有保款按风险度高底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级别,五级分类中正常和关注同属正常范围,不良保款是指次级、可疑、损失,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理)公司的保款管理划分为不良保款的,需填报不良保款移交表,报送签批后,将保款资料移交资产保全部门(法律岗),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组织催收,原保款管户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保款档案管理。保款档案应全面、真实地记录保款合同的订立、管理和收回的完整过程。保款档案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岗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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