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人民政府办公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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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管理,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公共工程项目,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回购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设施有关的权利购回。第四条 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采用BT模式建设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BT模式建设。未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年度BT项目计划;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

(四)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六条 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由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的前期工作必须完成BT融资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列入BT项目的总投资。

第七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所有BT项目均由项目业主起草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所有BT项目一律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招标方案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实行。BT协议由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二条 BT项目工程投资造价严格按照《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方可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具备相关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执行。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及让利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评标专家应具备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专家组应由具有工程、财经审计、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组成。

第十六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两部分。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项目代建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协议签订后应在钦州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人负责办理项目初设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许可、消防等各项报批手续,项目业主协助投资人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人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对BT项目进行建设时,应遵循国家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履行项目的立项、送审、招投标、监理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选定项目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并派出相关工程人员对项目的进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及签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按照BT项目协议的规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进行回购,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并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BT项目协议的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计提管理费用,由投资人向项目业主预付,计提比例为(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工程造价)×1%。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额的核定:总投资额=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项目业主管理费+工程造价。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竣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审计及验收合格后,投资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移交手续,项目业主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人即进入保修期。回购时项目须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二十七条 回购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内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项目业主管理费(其中N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M为项目工程平均利润率且≤5%),(2)=工程造价×(1+N);一年以上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0.02)+项目业主管理费,(2)=工程造价×(1+N+0.02)。原则上回购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相关程序移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投资人按照保质规定进行保修,投资人未尽保修义务的,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利用保证金对项目进行保修。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BT项目回购前,投资人不能擅自变更,也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担保、反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

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到BT项目正常运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BT项目协议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负责解释。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吴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的 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

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效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我市将采用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 模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的融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市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根据市政府财力状况进行动态平衡,量力而行,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原则上为应为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参与BT项目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较丰富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要求政府作融资担保。

二、规范BT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

市政府要成立BT项目的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我市BT项目的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并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协调。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三、合法确定投资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发包行为 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BT项目的招标人,由招标人通过合法程序(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单位,选择投资建设单位的工作应在完成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且施工图预算经市财政审定后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为有利于BT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和投资控制,BT项目的政府方项目业主由市政府指定,并从我市具有相关建设经验的大型国有公司中选择。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政府方项目业主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方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回购价款,明确合同各方权责

投资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投资建设合同要明确回购价款的构成。其中建安工程费、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回报实行固定价包干,原则上建安工程费应控制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以内,同时对工程变更风险及材料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回购价款总价由合同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招标人、南宁市财政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应在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

五、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正常移交回购 投资建设单位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建设单位对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不得让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政府方项目业主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推进和监管工作。其他项目参建各方在B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招标人要会同南宁市财政部门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市政府财力动态平衡状况确定BT项目的回购期和回购支付方式,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如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应按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处置。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市建设、财政、发改、金融、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监督,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市建设部门负责BT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开展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确定和投资建设合同的签订,指导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并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审核项目施工图预算,按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价款项目回购;市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建设及财政等部门将BT项目纳入我市城建计划;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BT模式合同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政府的规定,市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投资建设单位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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