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发〔〕37号_房政发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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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08‟37号

双龙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龙营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民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经双龙营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双龙营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双龙营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管理规定 通知

双龙营镇党政办公室 2008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25份)附件1:

双龙营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村民委、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公开的目录、内容。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对相对固定的信息进行公示;

(二)通过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和网上申请3种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于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章 公开时限制度

第八条 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开的,最迟到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条 信息公开发布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公报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选择信息获取途径,由办理部门按照申请表描述的途径进行答复。

第六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十四条 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查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载体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政府信息必须报上级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章 信息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各村民委、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年终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群众通报。

第十九条 报告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和申请的处理情况;

(三)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举报、行政复议和诉讼等;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第八章 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举报内容: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投诉方式必须公布于信息公开指南中。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护,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信息获取救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照《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存在困难的,公开单位应予救济:

(一)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受理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应予减免相关费用;

(三)申请人阅读、视听或有其它障碍的公开单位应安排专人提供帮助。

第十章 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章 信息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常性开展,双龙营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条例》和有关制度对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第三十条

双龙营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民委、各部门(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评对象进行工作督查。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并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结果。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公示栏进行公布。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影响较大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及下达,依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及有关处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未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

(二)不传达、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不按时限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更新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时限受理的;

(九)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不按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按时上报各类文字、电子数据和报告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第十四章 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保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第十五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实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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