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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呼市地区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呼城建委发〔2012〕65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呼市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呼市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期价信息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一)除合同约定外,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计价执行相应规定:详见:
1、内建工[2009]207号“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2、内建工[2009]208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内建工[2009]209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内建工[2009]36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暨交底材料》的通知;
5、内建造总字[2004]8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6、内建工[2010]218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7、内建造总字[2010]06号《关于发布c25~c40普通砾石混合土配合比补充子目的通知》;
8、内建造总字[2010]10号《关于调整管理费用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专业项目措施费中未包括的项目,应按照其编制原则和方法合理确定,并向呼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报,经整理补充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三)2005年7月1日开工的房屋修缮工程执行内建工[2005]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执行内建工[2008]319号文件相关规定。
(四)按照呼建委[2009]116号文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呼市造价站负责对呼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本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其他调整
(一)预拌砼、预拌砂浆价格中包括复合外加剂(含泵送剂、缓凝剂和减水剂),如使用其他外加剂,按《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合比价格》说明执行;运费执行定额规定。
(二)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部《民用建设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凡在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工新建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本次发布的粘土砖信息价仅限于临时设施项目的价格参考。
(三)凡按照呼发改造字[2009]80号“关于对建筑施工用水按定额标准收取的批号”文件规定交纳水费的工程,可以调整80%的生产用水部分的差价,其余20%的生活用水价差不予调整。
(四)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凡按照工料单价法结算的工程,如施工单位购买的辅助材料与定额价出入较大,可在竣工后持建设单位签证的购料发票和单项工程结算电子文件报送呼市造价管理站,经测算后,方可按辅材系数进行调整。
(五)各旗县未公布的单项材料调差可参照呼市市区价格执行。
(六)有关增刊的其他内容详见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信息说明。
三、本文由呼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