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关党组织工作条例”。
成都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成都市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成都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都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区(市)县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一级党组织指派。
书记一般应由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为部门党组(党委)成员。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部门中层正职配备(含在部门的处长编制职数内)。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设机关党委的应设立党委办公室,也可与其它处室合署办公。
机关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按不低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并接受党内监督和行政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三)协助党组(党委)开展领导班子“四好”活动,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把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落到实处。
(四)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六)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七)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根据党组(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