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招实操作考试_河南中招考试考试大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24: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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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招实验操作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实验操作考试用的钢笔、圆珠笔及辅助作图用的铅笔、橡皮、三角板等文具。不准携带书包和任何复习资料,不准携带计算尺和通讯工具。

二、考生在开考前5分钟,凭准考证随机抽取题签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实验操作。

三、在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四、考生对实验操作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不得在准考证、评分表上作任何标记。用两种颜色墨水(芯)笔填写试卷的,按有标记处理。

六、考生在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填写实验记录和实验操作,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备考室附近逗留、谈笑、喧哗。

八、严禁考场作弊或由他人冒名替考等。

九、对违反纪律者,由主监考将违纪情况如实分别记入登分卡袋“违纪情况记录”栏内。

关于对考生违纪和舞弊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扣除该考生所得分数的10%。(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开考信号发出前,实验操作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填写实验记录或实验操作的;(4)用规定以外的笔色答题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扣除该考生所得分数的20%。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1)在考试期间,抄袭偷看夹带的;(2)撕毁或将评分表带出考场的;(3)有意在准考证、评分表上作标记的;

(4)扰乱备考室、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5)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干扰、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6)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7)由他人替考的。

四、在校生为他人替考的,一经查出,开除学籍,三年内不得报考。往届生、应届生为他人替考的,取消三年参加各类考试的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被查出冒名顶替、替考上学的学生,取消学籍,予以清退,并取消三年参加各类考试的资格,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监督举报电话: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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