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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的申
请受理、审查及现场检查
受托许可范围: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及现场检查
许可对象:拟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
许可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
许可收费:省局收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500元/证,依据湘价费[2007]157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受托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资料在途时间、听证时间)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2、符合《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条件;
3、企业两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不良行为记录。申请资料:
1、拟申请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申请报告。
2、《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申报、审查表》(见附件十六)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两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1、受理
⑴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5-2877315 ⑵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转送相关资料;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实施科室负责人同意,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并做好登记。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开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情况下开具《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并于五日内将审查、审核岗位开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③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法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或县市局指定的人员公示,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审查、审核岗位。
④商实施科室负责人同意确定现场检查时间,向相对人发出加盖省局专用印章的《现场检查通知书》。
⑤联系审查、审核岗位,对接近办理时限的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催办。
⑥转告申请人办理结果;依程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⑶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1日;转送1日)
2、审查及资料报送(转送)
⑴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分管科长、市局分管领导
⑵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资料审查:对受理岗位开具《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的,于3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3 查。
②现场检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③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④签具意见:市局分管领导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拟办事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⑤报送(转送)资料:同意拟办事项的,将整理好的相关资料报送省局政务中心;不同意的,将写明理由的不予同意的审查结果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转送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至受理岗位。
⑶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