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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
管理及成绩考核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加紧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结合《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原单位证明请假,并经校研究生处批准。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阶段)学费,经注册后,方取得学籍。
第五条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确有经费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第七条
每学期面授时,在职攻读研究生要按时到研究生处管理科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