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办〔〕8号我国境内外国人参保社保工作问题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国人如何购买社保”。
渝人社办〔2012〕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优化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针对外国人参保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印制外文版本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并提供有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要统一调整相关用表(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及时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建立外国人参保数据定期上报机制,支持查询和分析服务。
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同时,要建立与外国专家局以及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外国人入境、离境和在国内就业等情况。
建立部级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查询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其他国家提供的为该国在中国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证明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参保及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参保数据上报、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已经开展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填加“就业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本项为空。
(七)填加“就业证件登记时间”:填写上述证件中签署的登记时间。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等项目,外国人不填。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户籍地”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户籍地地址”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五、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国籍或地区、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终止关系年月。
(二)申请人须知:主要告知政策依据、个人相关权益。
(三)个人申请:主要内容有自愿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社保关系等。
(四)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加盖公章)。
(五)说明: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账户清单打印等情况。
渝人社发〔2012〕1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
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在渝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让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标准,为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定期收集、整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书面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黄丹,联系电话:88622991,传真:88622992。
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
一、范围对象
在重庆市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在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重庆市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我市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包括:在重庆市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重庆市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报参保
(一)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外国人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本人有效护照、由市内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机构出具的《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办理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外国人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核定月缴费基数,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三)资料存档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外国人就业证》、《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以及外国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依顺序装订存档。
三、处理原则
(一)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重庆市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重庆市内就业的,从在重庆市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三)公共业务办公室应按以下原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1.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预留长度为18位,不足18位的,按实际位数编制,不需要补足位数。具体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3位,附件3)、一个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编制为数据1-9)、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最多14位)组成。
2.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的第4-15位号码。
3.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有效证件号码发生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四)外国人参保后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外国人参保后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我市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国人参保后在中国境外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七)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具有德国或韩国国籍的在我市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不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社厅发〔2003〕20号)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市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
1.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2.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
3.国家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