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相关手续办理方法及提供资料_办理加工贸易申请资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21: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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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低值辅料

是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产品提供进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提交申请:

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报关单;

2.合同;

3.发票;

4.装箱清单;

5.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其他进口有关单证。

办事流程:

报关单数据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0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人工审单)→通过打印纸质报关单→现场交单→接单审核→(布控查验)→放行→单证签收交接→港区放行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在预录入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向海关申报。

报关企业在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海关接受电子申报)报关单后10日内向海关现场提交纸质报关单。

办事依据:进口低值辅料的范围: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别针;大头针;胶贴;纸贴;棉线;提帮线;缝纫线;绣花线;纸板;纸封;花边;滚条;纸盒;铁圈;D型圈;方型圈;夹子;胶类;挂勾;风勾;衣架;尼龙绳;开线绳;晴纶绳;铆钉;汽眼;纸牌;商标;装饰牌;电脑牌;装饰用标牌;各种标签;电脑纸带;防腐剂;纸样;假带;窗帘绳;花纸;洗涤带;蝴蝶片;干燥剂;棉带;腰带;吊牌;玩具眼、鼻、头发;鞋眼;尼龙卷;魔术贴;条型码;塑料袋;密封圈;横头卡;嵌线;彩纸;汗衫边;裤勾;珠子(结);拷钮;胶纸衬;腰衬;说明书;橡筋;价格牌;品质带;尺码带;珠片;领插角;纸箱;五金配件;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摸、胶针枪)。

办事时限:现场海关收到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有效、齐全的单证后,半个工作日办结进口接单审核手续。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1.现场接单岗位审核单证、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办理接单手续;

2.对经审核确定需查验的报关单进行布控查验;

3.放行岗位验核单证无误,办理放行手续。

业务概述:进料加工贸易

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提交申请:

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报关单;

2.合同;

3.发票;

4.装箱清单;

5.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手册无);

8.其他进口有关单证(通关单、原产地证、原厂商发票等)。

办事流程:

报关单数据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0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通过打印纸质报关单→现场交单→接单审核→(布控查验)→放行→单证签收交接→港区放行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在预录入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向海关申报。报关企业在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海关接受电子申报)报关单后10日内向海关现场提交纸质报关单。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3.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20号)

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4号)

5.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第21号)

6.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第29号)

8.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1年第9号)

9.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关于对加工贸易出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3年第23号)

办事时限:现场海关收到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有效、齐全的单证后,半个工作日办结进口接单审核手续。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1.现场接单岗位审核单证、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办理接单手续;

2.对经审核确定需查验的报关单进行布控查验;

3.放行岗位验核单证无误。

业务概述:来料加工

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提交申请:

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报关单;

2.合同;

3.发票; 4.装箱清单;

5.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手册无);

8.其他进口有关单证(通关单、原产地证、原厂商发票等)

办事流程:

报关单数据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0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通过打印纸质报关单→现场交单→接单审核→(布控查验)→放行→单证签收交接→港区放行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在预录入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向海关申报。

报关企业在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海关接受电子申报)报关单后10日内向海关现场提交纸质报关单。

办事依据:

1.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5.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6.海关总署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公告2001年第13号)

7.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3年第23号)

8.海关总署关于对未缎轧铝加工贸易出口征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05年第2号)

9.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44号)

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22号)

办事时限:现场海关收到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有效、齐全的单证后,半个工作日办结进口接单审核手续。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1.现场接单岗位审核单证、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办理接单手续; 2.对经审核确定需查验的报关单进行布控查验;

3.放行岗位验核单证无误

概述:客供辅料核销

提交申请:需要向海关递交的材料

1、进出口报关单;

2、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办事流程:

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

2、(海关总署第195号令),《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客供辅料核销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核销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客供辅料

是指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有价提供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料和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进口辅料免征关税、增值税和免领许可证件及其他批文,出口按一般贸易监管。

78种客供辅料(5000美元以下)包括:

1、拉链;

2、钮扣;

3、鞋扣;

4、扣绊;

5、搭扣;

6、摁扣;

7、垫肩;

8、胶袋;

9、别针;

10、大头针;

11、胶贴;

12、纸贴;

13、棉线;

14、提帮线;

15、缝纫线;

16、绣花线;

17、纸板;

18、纸封;

19、花边;20、滚条;

21、纸盒;

22、铁圈;

23、D型圈;

24、夹子;

25、胶类;

26、挂勾;

27、风勾;

28、衣架;

29、尼龙绳;30、开线绳;

31、晴纶绳;

32、铆钉;

33、汽眼;

34、纸牌;

35、商标;

36、装饰牌;

37、电脑牌;

38、装饰用标牌;

39、各种标签;40、电脑纸带;

41、防腐剂;

42、纸样;

43、假带、44、窗帘绳;

45、花纸;

46、洗涤带;

47、蝴蝶片;

48、干燥剂;

49、棉带;50、腰带;

51、吊牌;

52、玩具眼、鼻、头发;

53、鞋眼;

54、尼龙卷;

55、魔术贴;

56、条形码;

57、塑料袋;

58、密封圈;

59、横头卡;60、嵌线;61、彩纸;62、汗衫边;63、裤勾;64、珠子(结);65、拷钮;66、胶纸衬;67、腰衬;68、说明书;69、橡筋;70、价格牌;71、品质带;72、尺码带;73、珠片;74、领插角;75、纸箱;76、五金配件;77、方型圈;78、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模、胶针枪)

提交申请:

1、与外商签订的产品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

2、进口辅料的发票复印件二份;

3、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外销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4、如果是作价提供的,须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二份;

5、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6、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客供辅料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 E账册备案

即电子化账册备案,是指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为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业务向主管海关提出开设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行为。

提交申请:

1、企业预录入后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加盖报关专用章,签注报关员姓名、编号;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其中进料加工,需提供进口料件合同和出口成品合同;

4、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一年,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5、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6、对备案或申报单耗的有关说明材料;

7、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递交列明报核前申报单耗具体原因的书面申请;;

8、按规定应在备案环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9、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说明房产、设备所有及租赁情况的单证复印件;

10、异地备案(关区外的经营单位委托本关区内的加工企业生产的)须提供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的关封,内容包括:

(1)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3)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次正本、以后复印件);

11、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12、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电子化手册合同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 电子化手册合同变更。

提交申请: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批准证》;

3、企业进行变更预录入后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加盖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签注报关员姓名、编号;

4、发生合同变更的,提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变更合同复印件;

5、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6、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电子化手册合同变更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电子帐册核销

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关资料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提交申请:

1、电子账册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报告;

2、在核销周期内以进出日期为顺序排列的进出口报关单;

3、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4、视情提供以下单证:

(1)销毁货物需提供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销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放弃证明;

(3)缉私局提供的相关处理证明;

(4)盘库报告。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电子帐册核销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核销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资格审批

是指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式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之前,就备案单耗提出更改申请。

提交申请:

1、列明报核前申报单耗具体原因的企业书面申请;

2、能够证明确属生产工艺原因导致无法在出口前申报单耗的产品生产工艺说明;

3、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62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资格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 剩余料件余料结转

提交申请:

1、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4、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1号令)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剩余料件结转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是指与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外商,以不需保税加工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免费向保税加工经营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提交申请: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内含进口设备不作价条款)或者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进口的补充协议;

3、不作价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说明及图片;

4、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

5、根据合同填写的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7、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1、企业通过预录入公司发送申请数据及递交纸质资料;

2、现场单位接单;

3、现场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对审核合格的设备,核发备案合同。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

业务概述: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外商,以不需保税加工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免费向保税加工经营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提交申请: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内含进口设备不作价条款)或者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进口的补充协议;

3、不作价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说明及图片;

4、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

5、根据合同填写的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7、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1、企业通过预录入公司发送申请数据及递交纸质资料;

2、现场单位接单;

3、现场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对审核合格的设备,核发备案合同。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

提交申请:需要向海关递交的材料

(一)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

1、企业书面申请;

2、不作价设备手册;

3、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有是否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条件等内容。(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免于提交);

4、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批准文件。(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免于提交);

5、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6、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二)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1、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有是否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条件等内容;

3、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批准文件;

4、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三)不作价设备结转

1、结转至另一企业的不作价设备手册

(1)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拟结转的设备清单;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三份);

(4)转入不作价设备手册(电子化手册的提供手册号);

(5)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6)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2、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进口

(1)企业申请报告;

(2)进口减免税证明表;

(3)企业和外商签订的合同;

(4)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四)不作价设备放弃

1、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

2、外商提供的放弃证明;

3、海关接收放弃货物部门出具的证明;

4、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五)不作价设备退运

1、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

2、退运报关单;

3、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4、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不作价设备后续管理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核销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提交申请:

需要向海关递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书面报告;

2、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应用外发加工子系统的免予提交);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6、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7、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外发加工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业务概述: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

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再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提交申请:

1、《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应用深加工结转子系统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可免予提交);

2、转出、转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3、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4、纸质手册(为电子化手册的免于提交);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09号令)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深加工结转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电子账册审批联网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模式是海关借助加工贸易企业完善的ERP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实行的电子帐册+联网核查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提交申请:

1、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4、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协议(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不同时需提供);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电子帐册联网监管资格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放弃货物

提交申请:

需要向海关递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放弃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3、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应列名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

4、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5、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为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海关应收取有关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6、企业申请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海关应收取货物所有人的放弃声明;

7、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8、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09]333号)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放弃货物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业务概述: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是指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因生产、经营等原因不再加工后复出口,在办理缴税手续后允许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业务。

提交申请: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内销征税申请报告;

2、企业内销征税的预录入单;

3、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许可证件复印件;

5、来料加工手册内销补税时提供外商授权书(边角料、副产品除外);

6、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等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7、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的,应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8、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3、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备案归类审核及内销征税操作规程(署加发[2006]614号)

业务概述:申请串料资格

提交申请:

1、企业要求申请串料资格的书面申请;

2、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串料料件清单;

3、串换料件的处置情况说明;

4、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主管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主管地海关和加贸处按照深加工结转备案的程序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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