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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范围: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本院机关政务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其联络工作,草拟法院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材料,编发信息、简报;负责会议会务、协调、督办、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外事等工作。
(二)政治部(副厅级)
负责全省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本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同主管部门对全省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管理;负责本院离退休人管理工作。下设4个处:
1、组织人事处:承办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职称、出国政审、离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
2、法官法警管理处: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地方党委考察、调整、配备和管理中院领导班子;承办市、县(区)两级法院进人的审查、考核、录用和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极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法官等级的审查、评定和晋升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审定全省司法警察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全省法院法警警衔评授的管理工作。
3、宣传教育培训处:负责全省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全省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外派出国留学,审定法官培训机构年度培训计划、会同法官培训机构组织编写法官教育培训教材、编制短期培训经费预算方案。
4、书记员管理处: 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法院书记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院书记员的业务检查、考核、培训及统一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1、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等活动。
3、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等各项服务。
(四)政治部办公室
1、负责政治部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政治部部务会议备会、记录及由政治部组织的其它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政治部的文印文件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和保密工作。
4、负责督促检查部务会决议和部领导的指示落实情况。
5、负责政治部的来信,来访及接待工作。
(五)立案庭
1、负责省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及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
2、审查处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
3、负责经执行庭、赔偿办、刑二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赔偿确认、赔偿申请、减刑假释案件的登记工作。
4、外理非诉来信、来访及司法救助申请工作。
5、负责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6、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及其它案件。
7、负责本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
2、审理相关涉外内审、移管、请示案件及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4、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
2、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5、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负责与省反腐败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室的联络工作。
(九)民事审判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
2、审判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
3、审判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4、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5、办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申请复议案件。
6、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办理本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
3、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请示、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破产案件。
4、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5、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理相关的请示案件。
6、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安审限的申请。
(十二)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3、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三)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审理相关的请示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四)审判监督庭
1、审判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2、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民事、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的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核准案件。
4、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5、审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6、审理虽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但立案庭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个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7、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最高法院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8、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9、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各类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10、办理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省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十五)执行工作局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承办本院的执行工作。(十六)执行一庭
1、负责本庭执行案件在立案庭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2、执行由本院一审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
3、执行经本院行政庭审查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生效行政决定。
4、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生效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
5、执行最高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6、协助本院民一、二、三庭一审案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工作。
7、办理本庭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和处理工作。
8、办理省内各级法院与本庭所执行案件有牵连、竞合的提级执行案件。
9、协调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
10、负责本庭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及信访、接待等工作。(十七)执行二庭
1、负责省内法院之间、我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执行争议的协调工作。
2、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人大等机关及院领导批办要结果的涉及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督办案件。
3、办理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消极执行案件的监督、督办、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
4、办理与外省法院的执行委托、执行受托案件。
5、答复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案件。
6、办理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案件。
7、负责办理本省各级法院出省执行案件的审批工作和经外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来我省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
8、组织全省法院统一执行行动,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中级、基层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
9、协助本院民一、二、三庭及审监庭二审、再审案件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工作。
10、组织全省法院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1、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起草全省执行工作的规章、制度、报告、议案、案例、经验等材料。
12、负责办理本院赔偿办移送的执行案件中司法侵权的认定工作。
13、负责我院统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并监督实施。
14、负责与本庭执行业务相关的统计、报表及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十八)执行工作局办公室
1、负责组织、管理执行工作局政务活动,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与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全省各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局、本院各部门、本局内各庭,以及省级机关与执行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以及有关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建设方面的公文材料。
4、负责局务会的会议准备、记录、纪要整理以及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5、负责执行工作局文秘、档案、案卷、文印、保密、车辆、办公设备、用品等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6、负责全省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证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7、协助局领导抓好执行调研工作,负责与外省高院执行工作信息交流。
8、协助院政治部对各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的任免考察工作。
9、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九)研究室
1、调查研究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2、调研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流程管理及办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3、负责《三秦审判》、《法院工作简报》、《典型案例选》等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4、起草涉及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文件、报告;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5、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6、指导少年法庭工作;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事宜和人权方面的事务(包括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
7、办理全省法院系统涉港、澳司法协助工作事项,并负责相关的管理、指导和总结经验等。(二十)司法警察总队
1、组织全省法院法警支队贯彻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和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司法警察业务训练计划。
3、组织协调全省或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集中行动;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4、协助执行案件,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送、看管人犯,送达本院法律文书。
5、负责法庭执勤工作及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二十一)司法技术室
1、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规划和技术标准。
2、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3、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和复核鉴定,组织或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技术会鉴。
4、承办全省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二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1、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和通讯技术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院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院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通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院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及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5、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实施工作。(二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1、监督、检查全省法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情况。
2、监督、检查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3、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
4、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检查、指导下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5、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办理全省法院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二十四)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上级组织、院党组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五)外事办公室(与法官协会办公室、外联部合署办公)
1、负责组织、指导本院及下级法院与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2、办理本院和组织指导下级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3、负责本院内、外宾接待工作。
4、负责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二十六)法官培训中心
1、组织实施全省法院干警的培训工作。
2、负责法律函授本科教育。
3、研究和总结教学、培训工作的问题和经验。
4、负责教学、培训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