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吨年泡花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_5万吨koh项目建议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20: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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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环行审字(2007)11号

关于滕州市微湖水玻璃有限公司5万吨/年泡花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滕州市微湖水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查5万吨/年泡花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

你公司投资600万元,在滕州市荆河街道五里屯村新建5万吨/年泡花碱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小,各项污染物均能够达标排放并符合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以下要求:

1、本项目的燃料采用瑞达焦化厂的净化煤气,不得自建锅炉和煤气发生炉。

2、本工程的生产废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进入滕州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须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中一般保护区排放标准。

3、生产过程抛洒的物料,火道清理出的沉积物均掺入原料重新使用,无固废产生。

4、机电设备在采取隔音、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III类区标准要求。

5、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防止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

6、项目正常生产时,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控9吨/年和0.5吨/年。

三、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和主体工程试运行条件

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与本批复情形不一致时,须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请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督查工作。项目建成后,须经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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