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办法_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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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时间 : 2009-03-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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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社医疗险字[2008]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患严重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诊严重慢性病患者的医疗待遇进行调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参保人员宣传。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患严重慢性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依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发[2001]2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门诊严重慢性病病种范围

参保人员患下列严重慢性病,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冠心病;

2、高血压病(高危组);

3、糖尿病;

4、甲亢;

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7、银屑病;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脑卒中急性期、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帕金森氏综合征;

12、慢性充血性心衰;

13、肝硬化;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肾功能不全;

16、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患者)。

二、门诊严重慢性病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患有以上门诊严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须先到本人所选定的一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门诊严重慢性病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本人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或复印件,有关临床化验单和辅助检查单等申请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申请材料送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门诊严重慢性病鉴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三)经评审认定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申请人到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

申办《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原则上只能申请3个(含3个)以下病种,申请超过3个以上病种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凡符合门诊严重慢性病条件、已办理《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的参保人员,在一个月内所用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300元/月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二)在一个年度内,同时患有3个以下门诊慢性病(含3个病种),个人每月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三)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申请《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由本人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发生费用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为门诊严重慢性病参保人员诊治时,必须书写门诊病历,使用有“门诊严重慢性病专用”印章的处方笺书写处方。其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使用《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

五、《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帮助他人开药。

六、门诊严重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严格按《门诊严重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以及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已超过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不执行本办法。

八、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发[2001]26号)中有关门诊严重慢性病的规定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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