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用友情告知书14021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征占用林地告知书”。
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友情告知书
为依法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要申请林地占用征收的情况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二、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管理权限
1、占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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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我区的沿海防护基干林带皆为国家一级公益林。
三、占用征收林地需提报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1、有关部门立项文件;
2、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环评审核意见;
4、小型建设项目还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证明);
(六)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级人民政府承诺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八)现场查验报告;
(九)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各部门分工职责
1.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用地单位明确用地项目法人,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加盖用地单位公章。(责任单位:项目用地— 2 — 单位、区农发局)
2.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证明。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证;单位法人代表是国外人士的需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
3.项目批准文件。①有关部门立项文件。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确定立项级别。(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相关立项单位、区农发局)②国土部门预审意见。(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③环保部门环评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或批复文件。(责任单位:环保部门)④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预选址意见书、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等)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项目用地单位委托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接受委托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区农发局协助)
5.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证明原件,需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章。)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农发局协助)
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人民政府承诺
— 3 — 证明)。由用地单位同被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加盖项目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的公章原件),由土地部门代为征用的要有用地单位的委托书原件。(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
7.现场查验报告。(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接受委托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责任单位:区农发局)
9.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该项由用地单位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上缴省林业厅指定的银行。(项目用地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
10、项目用地单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区农发局)。
五、相关处罚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将给项目建设正常实施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依据—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的有关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为前置行政许可,为确保你单位项目的顺利实施,请按照本友情告知书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
— 5 —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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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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