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_规划部门工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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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5-24 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706 共 1 页

规建字〔2007〕485号

签发人:尹海林

吴炳灏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控制建筑面积。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销售许可证和初始登记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及《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控制建筑面积。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过程中,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竣工实测建筑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项目,超出部分认定可以保留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函告国土房管部门。处罚完毕后,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重新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完成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存在违法行为的,同时持违法处罚决定通知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登记测量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登记测量面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收取增加部分的配套费等费用后,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及土地出让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置测量的,前置测量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前置测量面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置测量的,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重新测量后,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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