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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诚信考试倡议书
——秉知行校训、报真实成绩、交满意答卷
同学们: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是人的立身之本。诚实守信的品德是每一位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基石,是在文明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本道德素质。交大学子历来以“知行”精神、诚信品格、真实业绩成就人生和事业。
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做到诚信考试,要求同学们在考试当中讲纪律、讲公平、讲诚信,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对自身前途、家长期望和集体荣誉负责。为此,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特向全体同学发出倡议。
一、秉承“知行”校训,知诚信,行诚信;报告真实成绩,守道德,守承诺;向家人、学校和社会提交一份学业、道德双优秀的答卷,用诚信书写自己的人生。
二、端正考试态度,提高考试认识,排除外界干扰,抓紧时间充分做好考试复习和考试准备,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三、在考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教师,服从管理,杜绝一切考试舞弊及考场违纪行为,考出自己的真实成绩和水平。
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正义、正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干扰,勇于纠正、检举和揭发考试作弊及考场违纪行为。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提醒,互相激励,互相监督,将人生的道德修养落实在考试的准备及整个考试过程之中,诚信考试铸真金,以真实的学习成绩和真诚的品德、人格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争做优秀的交大人。
祝全体同学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考试违纪作弊案例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2011年12月15日
考试违纪作弊案例
一、冯某在2009年6月18日上午进行的《微积分(B)Ⅱ》考试过程中,代替同班同学胡某考试,其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2009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开除学籍处分。
二、黄某在2009年12月29日进行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中,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其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2010年3月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学籍处分。
三、孙某在2010年1月17日进行的《军事理论》考试中,把复习资料放在座位抽屉中,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其行为属考试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留校察看处分。
四、刘某在2010年6月27日进行的《C语言程序设计》考试中,找他人代替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该生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2010年7月16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学籍处分。
五、高某在2010年6月28日进行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按老师要求关闭手机并放到指定位置,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该生的行为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高某记过处分。
六、闫某在2010年12月25日进行的《工程热力学(B)》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该生行为属考试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闫某留校察看处分。
七、张某在2011年5月5日进行的《工程测量》课程考试中,将多张复习资料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发现。该生的行为属考试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留校察看处分。